{"billNo":"101110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5人、委員蕭美琴等18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5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700"}],"提案人":["蕭美琴","李應元","李昆澤"],"連署人":["蔡煌瑯","陳其邁","高志鵬","魏明谷","劉建國","林世嘉","劉櫂豪","葉宜津","李俊俋","吳宜臻","蘇震清","邱議瑩","陳歐珀","林佳龍","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27: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4211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4211","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李應元、李昆澤等18人，鑑於民國97年以前尚未遭刪除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明訂「第一項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之刪除理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財產權而非身分權」、「應保障債權人及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權益」云云，時傳有報載之「銀行將手伸進家門，債權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代替夫或妻行使財產分配請求。」之譏，頗有修法必要。遂提起本案，將本條文修訂為「『不得讓與或繼承』為原則，但『有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以昭公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頻傳「銀行將手伸進家門，債權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代替夫或妻行使財產分配請求。」，實有修訂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必要。\n二、承上，特修訂本條文為「『不得讓與或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以昭公允。","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說明":"避免債權人濫權而強迫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遂修訂為「『不得讓與或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以昭公允。","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