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議案名稱":"「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5人、委員蕭美琴等18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5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700"}],"提案人":["蕭美琴","劉櫂豪","吳宜臻"],"連署人":["邱志偉","李昆澤","林世嘉","蔡煌瑯","葉宜津","陳其邁","魏明谷","劉建國","李俊俋","李應元","蘇震清","高志鵬","林岱樺","邱議瑩","陳歐珀","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27: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4212號","laws":["04516"],"提案編號":"1574委14212","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劉櫂豪、吳宜臻等19人，鑑於甫修正完成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明文「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始能享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之利益，致生「是否『顯失公平』，須由法院判定」之實務見解，導致繼承人尚須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係屬『顯失公平』」，徒增繼承人訟累且阻斷立法者美意。遂提出本修正案，將係爭條文修訂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頻傳繼承債務事件之債權人，屢因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明文「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始能享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利益之故，迫使繼承人仍須「概括繼承」，除非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係屬『顯失公平』」，徒增繼承人訟累且阻斷立法者美意。\n二、承上，特修訂本條文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以維繼承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4516","law_name":"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之三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n\n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n\n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n\n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n\n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law_content_id":"04516:04516:2009-05-22-修正:4","說明":"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主張其為顯失公平者，始例外改採概括繼承，以維立法者美意。","修正":"第一條之三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n\n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n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n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n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