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1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21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500"}],"提案人":["盧嘉辰","吳育仁","林明溱","王廷升"],"連署人":["簡東明","王育敏","陳鎮湘","陳碧涵","邱文彥","詹凱臣","羅明才","呂學樟","蔡正元","徐少萍","廖正井","丁守中","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楊應雄","林鴻池","費鴻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3:24: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214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4214","案由":"本院委員盧嘉辰、吳育仁、林明溱、王廷升等21人，為學校營養午餐開辦迄今，日顯法令未竟之處，為確保營養午餐品質，杜絕人謀不臧，爰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食品中毒認定標準不一，較衛生主管機關寬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流程亦各行其是，爰增訂食品中毒之定義，並應即時通報。（修正第十五條）\n二、學校餐飲衛生及食材之檢驗，非教育主管機關專業，爰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依各該法律處罰之。（修正第二十二條）\n三、監察院調查報告，營養午餐衛生安全管理出現問題，主要係因學校欠缺相關管理知能。學校營養師職責角色重大，但編制卻未能落實，影響學校營養午餐與營養教育之辦理成效，又，駐校營養師面對廠商供餐品質不良或食品安全事件時，多遵從學校首長意見辦理，欠缺獨立性，是有必要將學校營養師職責法制化。（修正第二十三條）\n四、為杜絕學校收受業者回扣弊案，將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賦予學校午餐供應會及各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會法定地位。學校午餐供應會應明定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學校午餐輔導會應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以擴大參與提高透明度、嚴謹流程與完善規範，落實各校營養午餐之辦理及監督。（增列第二十三條之一）\n五、教育部訂有「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供各校採用，現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規定，以增加其拘束力與強制力。學校應參考採購契約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以落實監督效能。另為建構完善的防弊監督與財務透明機制，將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提升至本法明確規範，同時規定學校辦理午餐之收支明細，應定期公開。（增列第二十三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n\n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食品中毒事件認定標準以中央主管機關之定義為準，並需即時通報。","修正":"第十五條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n\n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發現疑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義之食品中毒事件，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現行":"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第一項管理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2","說明":"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依各該法律處罰之。","修正":"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紀錄；其紀錄應保存一年。\n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n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管理、督導及稽查項目、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n\n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3","說明":"一、明訂學校膳食供應參考基準。\n\n二、營養師職責法制化。","修正":"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布之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n\n營養師職責如下：\n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n二、膳食管理執行。\n三、營養教育之實施。\n四、全校營養指導。\n五、個案營養照顧。"},{"現行":"","說明":"將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賦予學校午餐供應會及各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會法定地位。","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　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n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n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校午餐經費、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增列教育部「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授權規定，以增加其拘束力與強制力。\n\n二、納入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並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前項採購辦法及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定期公開；其公開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