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2人","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2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9070100100"}],"提案人":["馬文君","王廷升","江惠貞","楊應雄"],"連署人":["林正二","羅明才","廖正井","盧秀燕","簡東明","陳碧涵","呂學樟","孫大千","陳鎮湘","呂玉玲","徐欣瑩","吳育仁","盧嘉辰","楊玉欣","林鴻池","李桐豪","陳超明","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19"}],"mtime":"2024-01-19T03:24: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4-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14217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14217","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王廷升、江惠貞、楊應雄等22人，有鑒於國人迎娶外籍配偶蔚為風潮，外籍配偶往往因為文化隔閡、種族歧見，造成跨國聯姻離婚對數為本國籍夫妻的3.6倍。爰此，建議修正「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促進外配家庭美滿和諧，學習婚姻如何經營，亦可減少假結婚之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部分處於社經地位較低、身心障礙或是年紀偏高之男性，在國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對象，遂透過仲介的方式與外籍人士完成婚姻。婚姻移入的配偶又多以東南亞籍居多，外籍配偶普遍面臨語言學習、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問題，又須與國人共同生活，並兼負家庭照顧等重要角色，往往陷入孤立無援，遭受種族弱視歧見，造成高離婚率收場。\n二、由於迎娶外配夫妻雙方認識不深，感情基礎非常薄弱，導致結婚後家庭中出現種種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可協助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不但可以學習婚姻如何經營，亦可減少假結婚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1-12-09-修正:14","說明":"一、我國部分處於社經地位較低、身心障礙或是年紀偏高之男性，在國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對象，遂透過仲介的方式與外籍人士完成婚姻。婚姻移入的配偶又多以東南亞籍居多，外籍配偶普遍面臨語言學習、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問題，又須與國人共同生活，並兼負家庭照顧等重要角色，往往陷入孤立無援，遭受種族弱視歧見，造成高離婚率收場。\n\n二、由於迎娶外配夫妻雙方認識不深，感情基礎非常薄弱，導致結婚後家庭中出現種種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可針對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不但可以學習婚姻如何經營，亦可減少假結婚之情形。","修正":"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未成年之懷孕婦女及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