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育仁等22人、委員黃志雄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21070200200"}],"提案人":["馬文君","盧秀燕","楊應雄","江惠貞","楊玉欣","陳超明","蔣乃辛","林國正","詹凱臣"],"連署人":["簡東明","李鴻鈞","陳碧涵","林佳龍","陳雪生","羅明才","蔡正元","林郁方","徐少萍","林正二","林明溱","丁守中","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羅淑蕾","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mtime":"2024-01-19T03:24: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5-0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218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421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盧秀燕、楊應雄、江惠貞、楊玉欣、陳超明、蔣乃辛、林國正、詹凱臣等25人，鑒於失業給付為社會安全體系之一環，即是針對在職勞工遭逢非自願性失業，導致所得損失或中斷時，藉由強制保險方式提供一定期間的最低所得生活保障。對於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各國均有等待期間的規定，我國辦理失業給付時之實施辦法訂定等待期間為14日，相較於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等待期間不得超過7日，美國規定7日、英國3日顯然過長，反造成失業給付請領者花費更多時間在等待給付發放上，違背立法美意。爰此，建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失業給付發放等待期由14日縮短為7日，方能照顧失業者經濟生活之所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各國對於等待期間之時間規定不一，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於1988年6月21日通過第168號公約，又稱就業促進與失業保護公約（C168　Employ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against Unemployment Convention﹐1988）第18條規定，若失業給付的發放只能在等待期滿後開始，則此一等待期間不應超過7天；1988年，第75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決議，原則上等待期間不能超過每次失業後7天的期限；美國有40個州等待期間規定為7日，有12州則無等待期間之規定；英國等待期為3日，故目前各國大都規定等待期間為3到7日。等待期之規定在多數已實施失業保險或就業保險的國家中，均有逐步縮短等待期之趨勢，甚至取消等待期間之規定。\n二、我國目前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為14天相對過長，對負家計者，需承受更長的經濟壓力期限，顯失去救急的效果，現今電腦資訊技術的進步，行政部門在處理案件較以往有效率，且快速安排職業指導、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等行政措施，故等待期間可考慮縮短，因此建議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辦理就業保險中，均有規定給付發放等待期間，給予保險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失業者進行給付資格的審核與媒合工作。故等待期間之時間各國規定不同，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等待期間不得超過7日；美國規定7日；英國規定3日。\n\n二、我國目前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為14天相對過長，對負家計者，需承受更長的經濟壓力期限，顯失去救急的效果，現今電腦資訊技術的進步，行政部門在處理案件較以往有效率，且快速安排職業指導、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等行政措施，故等待期間可考慮縮短，因此建議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