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5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5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文玲"],"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27: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4233號","laws":["01282"],"提案編號":"1033委14233","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修正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規定，使得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在申請減免學雜費時，不再受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年齡及學校形式判定其有工作能力之限制，而得以申請減免學雜費。惟同為生活貧困，急需要政府伸出援手之特殊境遇家庭，卻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漏未同步修正，使得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因受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有工作能力限制，無法申請教育補助。爰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政府對弱勢家庭之補助標準符合公平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並溯及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因刪除「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文字規定，使得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在申請減免學雜費時，不再受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年齡及學校形式判定其有工作能力之限制，而得以申請減免學雜費。惟同為生活貧困，急需要政府伸出援手之特殊境遇家庭，卻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未同步修正，使得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因受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被視為有「工作能力」，而排除於申請教育補助之範圍。基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於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政府對其助學補助措施宜採一致之標準，始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對於依法已取得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之子女或孫子女，應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實不宜再以其有無「工作能力」，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依據。爰刪除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中「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以示公允。（修正第八條第一項）\n二、另基於社會資源之有限性，復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立法體例與精神，對於已依其他法律領有相同性質教育補助者，自不宜允許其重複領取。爰增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為，「依其他法律領有性質相同之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增訂第八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282","law_nam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282:01282:2009-01-12-修正:9","說明":"一、本條第一項規定，使得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因受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被視為有「工作能力」，而排除申請教育補助，顯較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規定嚴苛。基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於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政府對弱勢家庭之補助標準應採一致之標準，始符合公平原則，爰刪除本條第一項中「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文字。\n\n二、基於社會資源之有限性，復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立法體例與精神，對於已依其他法律領有相同性質教育補助者，自不宜允許其重複領取。爰增訂第二項規定。\n\n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做文字修正。","修正":"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依其他法律領有性質相同之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n第一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5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