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5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文玲"],"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mtime":"2024-01-19T03:27: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4234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423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5年生效之菸害框架防制公約（FCTC）明文規定「限制煙草公司使用直接或間接誘因促進菸品購買」，而菸品陳列或展示所產生的誘因與廣告效益，係菸害防制最大的阻力之一，諸多文獻證實菸品的陳列或展示會直接提升菸品使用量，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立法禁止菸品的陳列或展示，惟我國菸害防制法卻漏未規定，嚴重影響菸害防制之成效。據國民健康局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從2004年至今，國中生之吸菸率有上升之趨勢；國人的吸菸率由國中、高中職至二十五歲，呈現倍數成長之發展，實不符合菸害防制法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意旨，亦有違國際公約及世界潮流。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販賣菸品之場所，禁止展示及陳列菸品及菸品容器，並賦予菸品販賣業者一年緩衝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5年2月生效之菸害框架防制公約（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of Tobacco Control，FCTC）明文規定「限制煙草公司使用直接或間接誘因促進菸品購買」，而菸品陳列或展示所產生的誘因與廣告效益，係菸害防制最大的阻力之一，諸多文獻研究證實，零售商菸品的陳列或展示會直接提升菸品使用量，會提升孩子們嘗試接觸菸品，傾向去吸菸。故「販賣場所禁止菸品陳列展示」的措施，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吸引兒童和青少年接觸菸品，另一目的則是為了避免戒菸成功者引發再度吸菸。\n2001年冰島是全球第一個禁止「販賣場所（零售業者）菸品陳列展示」的國家，緊接著加拿大（2002年）、泰國（2005年）、愛爾蘭（2009年）、挪威（2010年）、英國（2011年大型超市，2013年小型零售店）、芬蘭（2012年）、澳洲（2012年）、紐西蘭（2012年），都已立法實施禁止菸品的陳列或展示。可見禁止「販賣場所（零售業者）菸品陳列展示」已經是國際公約所定之世界潮流，我國做為一個負責任的國際公民，實無迴避之理由。惟當前國內24小時便利商店林立，販賣業者為吸引消費者注意，增加銷售量，均將菸品或菸品容器展示於結帳櫃台正後方，此與世界衛生組織（WHO）菸害框架防制公約「限制煙草公司使用直接或間接誘因促進菸品購買」之規定有所違背，實應予以改正。\n二、另據我國成年及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自2004年至今，我國成年人吸菸率雖有下降趨勢，然整體而言，高中職生之吸菸率仍持平，國中生之吸菸率卻有上升之趨勢（95年7.5%；97年7.8%；99年8.0%）。該調查結果與前述文獻研究，零售商菸品的陳列或展示會提升學生們嘗試接觸菸品，傾向去吸菸，不謀而合。另據統計，從2004年至今，國人的吸菸率如由國中、高中職，觀察到二十五歲，則發現呈現倍數成長之趨勢，這樣的發展，實不符合菸害防制法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意旨，亦有違國際公約及世界潮流。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販賣菸品之場所，不得展示及陳列菸品或菸品容器。」（修正第十條）\n三、為使菸品販賣業者有調適期間，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給予「一年」緩衝期間。（修正第三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n\n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2","說明":"一、為落實菸害防制法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意旨，及符合國際公約及世界潮流。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販賣菸品之場所，禁止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及陳列。\n\n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菸品資訊之揭示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禁止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及陳列。菸品資訊之揭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n\n前項菸品資訊之揭示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42","說明":"為使菸品販賣業者有調適期間，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給予「一年」緩衝期間。","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5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