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5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8/LCEWA01_080208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歐珀","林佳龍","劉櫂豪","林世嘉","邱志偉","林淑芬","蘇震清","趙天麟","許添財","管碧玲","潘孟安","尤美女","葉宜津","薛凌","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會期":"08-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9","2012-11-13"],"會議代碼":"院會-8-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2"}],"mtime":"2024-01-19T03:27: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09","last_time":"2012-1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4239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423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醫事糾紛事關醫病雙方權益至鉅且大，且目前已有台北、士林、板橋、台中、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高雄分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用以處理民、刑事醫療訴訟案件，基於醫事糾紛案件具有高度專業醫學知識，故若有專家參審當有利於訴訟之進行；其次，為增進醫療鑑定報告之有效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提出醫療鑑定報告書者應有出庭說明及被詰問之義務。準此，特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列共同合意選定專家參與審判，以提供法官諮詢之內容，俾增進醫糾訴訟之進行。（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n二、增列對提供醫療鑑定報告書者有出庭說明及被詰問之義務，避免公文書往返，耗費訴訟時間。（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90","說明":"第二項新增。\n\n「醫事法庭」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遴選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於審判時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其目的：加強專業法庭之功能，彌補法官專業知識上之不足，在問案或請求鑑定時能找出爭點，避免訴訟延宕，以保障訴訟當事人權益。","修正":"第八十三條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n\n經訴訟雙方當事人請求及共同合意，法院得同意其選定專家參與審判，以提供法官諮詢。"},{"現行":"第九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n\n一、醫療制度之改進。\n\n二、醫療技術之審議。\n\n三、人體試驗之審議。\n\n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n\n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n\n六、醫德之促進。\n\n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n\n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說明":"一、第一項第四款新增。\n\n二、當前司法或檢察機關之醫療訴訟，醫事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係接受其等之委託鑑定，若司法或檢察機關對鑑定報告有疑問，再以書面往返，延宕訴訟時效，也讓訴訟當事人無法可詰問之權利，顯不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n\n三、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醫療鑑定報告屬於傳聞證據，理應由該委員會出庭報告說明並接受訴訟當事人可對之詰問，使其具有證據能力。","修正":"第九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n\n一、醫療制度之改進。\n\n二、醫療技術之審議。\n\n三、人體試驗之審議。\n\n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並對醫療鑑定報告書有出庭說明及被詰問之義務。\n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n\n六、醫德之促進。\n\n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n\n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5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