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議案名稱":"「訴願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蔡正元","呂玉玲","廖正井","蔣乃辛","盧秀燕","李桐豪","林岱樺","蔡錦隆","陳碧涵","呂學樟","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李鴻鈞","陳鎮湘","陳雪生","紀國棟","丁守中","林佳龍","王廷升","陳超明","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mtime":"2024-01-19T03:25: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2-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830號委員提案第14243號","laws":["04561"],"提案編號":"830委14243","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針對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咸認不當或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事提請訴願時，雖似有應得之救濟程序，但就其事實結果卻「訴願者多，勝訴者少。」；我國每年約800人就有一人提請訴願，然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者卻不及10%，而經訴願階段後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敗訴率也高達9成，實值得相關重視。人民提起訴願敗訴比例高與現今訴願法相關規定不利於訴願人相關，爰提案修正「訴願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法令規定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訴願」為人民於遭受中央或地方適處時應有之合法救濟手段，一般人民心態多係民不與官鬥，若非五月落雪哭訴無門，斷不致興訟。據統計一年提訴願案件多達近三萬件，但勝訴者卻不足一成，是申訴者均濫訴抑或有救濟程序，卻不符實際沉冤昭雪目的？\n二、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該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無明確規定「出席」人數之代表比例，為避免決議有機關主導之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始符上端法條設置之目的。\n三、申辯為人權應有之保障。現今條文對於「正當」理由界定之語意不明，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主管機關或委員會成員決定過大裁量空間，侵犯申訴人維護自身權益之權力。\n四、為求公開透明且委員泰半多為兼任, 即使審議前相關資料均會送審, 但真理愈辨愈明，將「指定處所」明定為「訴願審議委員會會場」將更符公開、透明。","對照表":[{"law_id":"04561","law_name":"訴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訴願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law_content_id":"04561:04561:1998-10-02-全文修正:61","說明":"一、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精神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n\n二、為避免決議有機關主導之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始符上端法條設置之目的。","修正":"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如出席委員中外聘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決議無效。"},{"現行":"第六十三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n\n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n\n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law_content_id":"04561:04561:1998-10-02-全文修正:74","說明":"一、申辯為人權應有之保障，採何種方式行之？是申訴人應有權力，明列法條內俾據以維護。\n\n二、「正當」理由界定之語意不明，且由主管機關或委員會成員決定正當與否？主關行太過強列同時侵犯申訴人維護自身權益之權力。故「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刪除。\n\n三、如有法律規定或有重大危安影響之可能，應按規定辦理但必須明確告知訴願人及參加人，並獲同意，以尊重渠等應有權力。","修正":"第六十三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或輔以到場陳述及言詞辨論決定之。\n\n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n\n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除法律規定之理由外，應予准許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n\n前項受理訴願機關依法駁回訴願人或參加人陳訴意見之請求，應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訴願人。"},{"現行":"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law_content_id":"04561:04561:1998-10-02-全文修正:76","說明":"為求公開透明且委員泰半多為兼任, 即使審議前相關資料均會送審,但真理愈辨愈明，將「指定處所」明定為「訴願審議委員會會場」將更符公開、透明。","修正":"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訴願審議委員會會場言詞辯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