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委員盧秀燕等22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8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委員蔡正元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委員王進士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400"}],"提案人":["孫大千","丁守中","林德福","楊玉欣","江惠貞"],"連署人":["林滄敏","黃昭順","張慶忠","詹凱臣","盧秀燕","廖國棟","潘維剛","廖正井","林郁方","蘇清泉","簡東明","呂學樟","陳鎮湘","賴士葆","黃偉哲","曾巨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2"]}],"mtime":"2024-01-19T03:25: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424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4244","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丁守中、林德福、楊玉欣、江惠貞等21人，鑒於部分駕駛人於行駛期間抽菸，其結果導致容易隨手丟棄菸蒂，此行為不僅容易造成環境汙染，增加清潔人員額外之工作負擔，更可能因其亂彈菸蒂之行為，危害其他道路行駛人之駕駛安全，故為維護環境清潔並保障用路人之行駛安全，據此，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癮君子隨手棄置煙蒂之習慣造成室外環境與下水道佈滿菸蒂的情形越來越嚴重，據環保署估計，累積棄置在戶外公共場所的菸蒂至少有百億支以上。並且一支菸蒂至少需15年才分解，故隨意棄置煙蒂不僅造成環境髒亂，也可能會影響下水道之排水功能。\n二、衛生署委託台經院調查「國人亂丟菸蒂行為」之研究顯示，約有百分之八十四之民眾反對汽機車行進間吸菸。並且有超過五成的民眾認為應該對亂丟菸蒂之行為加強取締跟加強公共宣傳。\n三、而參照國外案例，在加拿大開車亂丟菸蒂者將受罰81元加幣、美國亂丟菸蒂者罰鍰90美元或者48小時社區勞動、日本全面禁止行人邊走邊吸菸、韓國則禁止亂丟菸蒂，罰款從兩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n四、綜上，抽菸所帶來之負面影響相當多，行駛機車時吸菸者也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困擾與危險，且隨意菸蒂棄置所耗費的環境成本及經濟成本亦相當大，不僅會造成環境汙染、增加清潔人員工作負擔。據此本席等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從法制面規範騎車抽菸之行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43","說明":"一、騎乘機車吸菸之行為，容易導致煙灰傷害到其他用路人之眼睛或皮膚，並且其二手菸也將影響其他用路人健康。\n\n二、而亂丟菸蒂亦會造成環境髒亂，清潔成本增加。\n\n三、騎車吸菸者也勢必用單手行駛，其行為已經形成危險駕駛行為，故應從法制面進行管理，以維護所有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及乘客行駛於道路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