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楊玉欣","蘇清泉"],"連署人":["林滄敏","廖國棟","丁守中","黃昭順","簡東明","潘維剛","張慶忠","廖正井","呂學樟","陳鎮湘","詹凱臣","林郁方","賴士葆","林德福","盧秀燕","江惠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5"}],"mtime":"2024-01-19T03:25: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5-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4247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4247","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楊玉欣、蘇清泉等19人，為現行法令對古蹟整體修復之相關流程公開與資訊透明化並無明文規定，故為促使古蹟修復決策與施工過程盡可能公開化與透明化，爰此，本席等特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供當地居民查閱，以利古蹟活化再利用過程中能與在地生態結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古蹟」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明訂之國家重要文化資產，亦為國家重要之公共財，然古蹟歷經歲月滄桑，修復遂成古蹟保存之重要課題。但過去長期以來，因法令不周、制度不善、財源不足、發包機制、材料、工法、匠師、技術等問題以至修復過程弊病叢生，反而使古蹟修復成為摧殘古蹟的殺手。\n二、古蹟之修復除先做好先期研究規劃外，從修復計畫的擬定、規劃設計的提出到實際工程的發包施工、監工驗收等實際流程，皆涉及古蹟的實質修復進行，故其整個修復過程及內容的資訊皆應公開接受檢驗，如此不但可廣納各類專業餐與、彙集各界意見與在地聲音，以改正缺失或盲點，使修復工作更趨嚴謹完善。\n三、古蹟之修復不僅為一項公共政策與工程，更攸關當地民眾權益與社區發展，因古蹟是人群集體記憶之所繫，其修復也往往是地方社會網絡動員的大事。且今日古蹟的修復再利用更與城鄉規劃、空間環境改造、地方產業再生與地域振興息息相關。所以適度將古蹟修復之相關資訊公布給民眾查閱，並與當地社區結合，皆有助提升古蹟之使用。\n四、目前對於古蹟整體修復相關流程之公開與資訊透明化，並無明文規範。然古蹟是國家之公共財，其修復是一項公共工程，故應尊重專業意見與業主權益，但由於其修復與地方發展息息相關，所以其修復決策與施工過程實應盡可能公開化與透明化，以俾提升監督施工品質，及提供古蹟修復之技術傳承。另也可藉由此資料之展示，教育群眾，亦讓修復過程與環境成為另一種有文化內涵的觀光景點。\n五、然因現行法令對古蹟整體修復之相關流程公開與資訊透明化並無明文規定，故為促使古蹟修復決策與施工過程盡可能公開化與透明化，爰此，本席等特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相關資訊應公開提供當地居民查閱，以利古蹟活化在利用過程中能與在地生態結合。","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n\n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n\n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n\n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23","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法令對於古蹟整體修復相關流程之公開與資訊透明化並無明文規範，爰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四項。\n\n二、而對於古蹟之活化再利用必須與當地社區結合，才能提升古蹟使用。故古蹟修復之施工，應依各工程進行期間定期舉行施工說明會及工地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以據參考。\n\n三、另相關資訊與資料如修復計畫、規劃設計與研究調查報告、施工計畫、工作手冊規範、修復日誌紀錄與工作報告書等應公開提供大眾閱覽。","修正":"第二十一條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n\n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n\n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n\n古蹟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其相關資訊應公開提供大眾查閱。\n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