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議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紀國棟","蘇清泉","楊玉欣","吳育仁"],"連署人":["江惠貞","黃志雄","林岱樺","王育敏","林正二","呂玉玲","林明溱","廖正井","徐少萍","簡東明","呂學樟","盧秀燕","徐欣瑩","陳碧涵","詹凱臣","林佳龍","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王廷升","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mtime":"2024-01-19T03:24: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2-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4250號","laws":["01282"],"提案編號":"1033委1425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紀國棟、蘇清泉、楊玉欣、吳育仁等25人，有鑑於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更應提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特殊境遇家庭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同時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已於去年完成修法，取消低收入家庭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為落實對弱勢特殊境遇家庭之照顧，並讓其家庭成員有機會藉由受教育向上流動，建議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取消以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爰提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82","law_nam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282:01282:2009-01-12-修正:9","說明":"一、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特殊境遇家庭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n\n二、若已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領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n\n三、增列第三項，「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辦理事項之相關辦法，由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四、增列第四項，「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修正":"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n\n第一項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辦理事項之相關辦法，由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n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