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0400"}],"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馬文君","林郁方","蔡錦隆","徐耀昌","盧嘉辰","張嘉郡","林滄敏","林德福","孫大千","李慶華","丁守中","楊應雄","詹凱臣","蔣乃辛","林明溱","薛凌","楊玉欣","邱文彥","江惠貞","高金素梅","林國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03"]}],"mtime":"2024-01-19T03:25: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3-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4253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4253","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鑑於稽徵機關經常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作成租稅解釋函令，並主張溯及既往適用對納稅義務人加以調整補稅，導致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長期不確定，並衍生徵納雙方爭議。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增列本條文第五、六項規定，以確立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而作成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解釋函令，不溯及既往適用之原則，以落實憲法第十九條人民依法律納稅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納稅義務人依行為時有效之租稅法令繳納稅捐，但稽徵機關事後變更見解，主張依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調整補稅，並經常以發布租稅解釋函令方式主張溯及既往適用於同類案件，導致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長期不確定，並衍生徵納雙方爭議。\n二、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應確立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而作成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解釋函令，不溯及既往適用之原則，以避免納稅義務人無法預測之不利結果，並落實憲法第十九條人民依法律納稅之意旨。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增訂第五項規定，明訂「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作成之不利租稅解釋函令，不溯及既往適用」條款。\n三、另外，於本條文第五項規定修正施行前，稽徵機關適用該不利之實質課稅原則租稅解釋函令核課稅捐，但案件尚未確定者，亦有本條文第五項修正規定之適用，爰提案於本條文第六項訂定過渡條款，以杜爭議。","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之一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n\n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n\n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內容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n\n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明訂之租稅法律主義，即政府向人民課稅應依照法律，人民也有依照法律納稅之權利及義務。納稅義務人依行為時有效之租稅法令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事後變更見解，擬依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調整補稅，其經常以發布租稅解釋函令方式補充稅法適用，並主張溯及既往對同類案件加以調整補稅，導致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長期不確定，及衍生徵納雙方爭議。\n\n三、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應確立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而作成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解釋函令，不溯及既往適用之原則，以避免納稅義務人無法預測之不利結果，並落實憲法第十九條人民依法律納稅之意旨。爰增訂第五項規定，明訂「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作成之不利租稅解釋函令，不溯及既往適用」條款。\n\n四、基於平等原則，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後之案件，皆應適用修正後之第五項規定，惟考量法安定性，除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之案件外，對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核課，但尚未確定之案件，亦准予適用，爰增訂第六項之過渡條款規定，以杜爭議。","修正":"第一條之一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n\n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n\n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n\n財政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發布解釋函令，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核課尚未確定之案件，不適用該發布之解釋函令。\n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發布解釋函令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該新發布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