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應雄等39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應雄等3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4070300100"}],"提案人":["楊應雄","賴士葆","李慶華","呂學樟","馬文君","邱文彥","黃昭順","廖正井","徐耀昌","詹凱臣"],"連署人":["丁守中","潘維剛","楊玉欣","蔣乃辛","黃志雄","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簡東明","陳學聖","陳碧涵","謝國樑","紀國棟","呂玉玲","江惠貞","盧秀燕","王育敏","吳育仁","徐欣瑩","高金素梅","林正二","林明溱","吳育昇","徐少萍","孔文吉","陳雪生","陳超明","羅淑蕾","蔡正元","林岱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4"]}],"mtime":"2024-01-19T03:25: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3-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4255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4255","案由":"本院委員楊應雄、賴士葆、李慶華、呂學樟、馬文君、邱文彥、黃昭順、廖正井、徐耀昌、詹凱臣等39人，鑒於「離島建設條例」並未將屬我國離島之主要島嶼予以明定；且近來因日本執意將釣魚台「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台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台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洵有將其法制化之必要，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首部針對離島建設做系統性規範的法律係「離島建設條例」，該法第二條將離島概括性定義為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事實上，條文並未明確指出那些離島島嶼屬之。\n二、我國與日本間的釣魚台主權爭議由來已久，本（101）年9月11日日本政府強行以25億5千萬日圓（約新台幣7億8千萬元）的國家預算購買釣魚台，正式將釣魚台列嶼國有化。\n三、此事引起臺日以及大陸與日本間的緊張關係，我國除召回駐日代表表達強烈抗議外，馬英九總統也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擱置爭議。政府更不斷向國際重申我擁有釣魚台之主權，所根據之法理基礎主要包括明、清時期之歷史檔案文件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相關之國際條約。\n四、惟經查所有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之內容，均未曾出現釣魚台之名稱載於其中，亦即在我國國內法層次，釣魚台根本缺乏法律之地位與規範，當然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n五、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台「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提案修改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明定將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台列嶼等係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說明":"一、原條文僅將離島作概括性定義為：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條文並未明確指出那些離島島嶼屬之。\n\n二、近來因日本執意將釣魚台「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台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台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n\n三、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台「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修改本條條文。復因我國大小島嶼眾多，未免遺漏，遂明定我國離島主要包括但不限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台列嶼等。\n\n四、考量離島其中之釣魚台列嶼法理上雖係屬我之領土，惟我迄今尚未實際行使完全之管轄權，故稱「應屬」。","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應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台列嶼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