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5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慶華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2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5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0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900"}],"提案人":["陳亭妃","李昆澤","林淑芬","許添財","楊曜","劉櫂豪","林佳龍"],"連署人":["陳節如","吳秉叡","蕭美琴","劉建國","何欣純","蔡煌瑯","陳唐山","鄭麗君","邱志偉","姚文智","趙天麟","葉宜津","魏明谷","許智傑","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21"]}],"mtime":"2024-01-19T03:25: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5-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14257號","laws":["02708"],"提案編號":"759委1425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李昆澤、林淑芬、許添財、楊曜、劉櫂豪、林佳龍等22人，鑒於核子事故發生之嚴重後果，而我國相關規範卻未能切中具體應變作為，爰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劃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里為緊急應變計畫區，並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負責此區域內之人員之行動與撤離，以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日本2011年3月百年大地震，導致福島核電廠氫爆及輻射外洩等核子事故，而核能災害之輻射外洩範圍受到氣候、風向等各種條件影響，一旦發生將立即面臨嚴重後果，實有事先規劃緊急應變之必要。\n二、我國與日本同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核電廠分佈多集中於北部，一旦發生事故將直接衝擊台北市及新北市人口密集區，由於人口眾多，相關應變措施須能立即反應，在有限的時間內掌控狀況，並協助人員行動與撤離。\n三、我國北部核電廠距台北市的距離約為三十公里，此一距離亦為日本福島核電廠災區居民的撤離範圍，若依此一標準，我國北部地區人口密度較日本福島地區為高，一旦發生核災意外，台北市及新北市實有必要在最短時間內淨空。\n四、鑑於我國核電廠密集分佈於北部地區，核子事故一旦發生將波及台北市及新北市等精華區，應可參照日本經驗，將核電廠及相關設施周圍半徑三十公里作為緊急應變計畫區，相關必要之場所及設備並依此而規劃設置。\n五、綜上所述，為完善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爰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之區域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範圍，並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此區域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以利核子事故之應變處理。","對照表":[{"law_id":"02708","law_nam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n\n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n\n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law_content_id":"02708:02708:2003-12-09-制定:16","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n\n二、鑑於日本311震災，日本以福島核電廠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作為災區居民的撤離範圍，我國與日本同處環太平洋地震帶，爰參照日本經驗，明訂將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里之範圍劃為緊急應變計畫區，以利各項應變作為之擬訂。","修正":"第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里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n\n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n\n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現行":"第二十八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law_content_id":"02708:02708:2003-12-09-制定:32","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我國北部核電廠距台北市的距離約為三十公里，此一距離亦為日本福島核電廠災區居民的撤離範圍，爰參照日本經驗，以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範圍，並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利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為。","修正":"第二十八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n\n核子事故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以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