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議案名稱":"「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委員丁守中等19人分別擬具「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400"}],"提案人":["丁守中","林明溱","江惠貞","盧秀燕"],"連署人":["林岱樺","呂玉玲","王廷升","徐少萍","蔣乃辛","羅明才","盧嘉辰","陳鎮湘","林正二","王育敏","陳雪生","呂學樟","簡東明","林鴻池","楊應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09"]}],"mtime":"2024-01-19T03:26: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4-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799號委員提案第14261號","laws":["01133"],"提案編號":"799委14261","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林明溱、江惠貞、盧秀燕等19人，有鑒於在兩岸經貿發展日趨緊密與產業結構轉型的趨勢下，我國許多大型企業將工廠移往大陸或其他成本低廉的國家，並在台灣設置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然而，現行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需有工廠證始得加入公會，造成產業公會空洞化，尤其紡織業的情況最為嚴重。綜觀歐美、日本等國大型企業即使因佈局全球或產業外移，在本國仍保有參與相關工業團體的資格。我國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自民國六十三年制定以來，未因應產業結構轉變做任何修訂，爰提出「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兩岸經貿發展日趨緊密與產業結構轉型的趨勢下，我國許多大型企業將工廠移往大陸或其他成本低廉的國家，並在台灣設置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然而，現行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需有工廠證始得加入公會，造成產業公會空洞化無法開會。\n二、此外，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到現在的產業創新條例，均因應廠商全球佈局，針對營運總部與研發中心留在台灣的產業給予鼓勵，工業區亦開放非工廠進駐使用。綜觀歐美、日本等國大型企業即使因佈局全球或產業外移，在本國仍保有參與相關工業團體的資格。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自民國六十三年制定以來，未做任何修訂，顯然該條文限制早已不合時宜。國內各工業團體亦反映政府應適時修訂法令，以解決產業工會空洞化之問題。","對照表":[{"law_id":"01133","law_name":"工業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n\n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會員代表。","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鑒於在兩岸經貿發展日趨緊密與產業結構轉型的趨勢下，全球佈局的廠商在台灣設置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並將工廠移往海外成本低廉之國家，在台灣無工廠登記之業者卻不得加入公會，造成產業工會空洞化，影響工會運作。爰提出「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限制，以符時宜。","修正":"第十三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n\n但已依公司法取得登記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並經相關工業同業公會章程明定得入會者，得加入該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n一、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文件者。\n二、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研發中心者。\n三、經經濟部核准或備查對外投資者。\n四、經經濟部申報或許可對大陸地區投資者。\n前二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會員代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