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4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9/LCEWA01_080209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忠信","邱志偉","林岱樺","陳亭妃","楊曜","田秋堇","劉櫂豪"],"連署人":["陳唐山","陳明文","蔡煌瑯","黃偉哲","劉建國","許添財","蘇震清","蕭美琴","蔡其昌","魏明谷","陳歐珀","李應元","陳其邁","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林世嘉","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會期":"08-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16","2012-11-20"],"會議代碼":"院會-8-2-9"}],"mtime":"2024-01-19T03:25: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16","last_time":"2012-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263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14263","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邱志偉、林岱樺、陳亭妃、楊曜、田秋堇、劉櫂豪等24人，有鑑於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歷經多時仍因不足法定人數而無法組成，然董事會之最主要功能即在於管理、監督、決定組織核心任務，因此在董事會無法組成的情況下，公視基金會之重大決策無法做成，業務亦無法受到監督，僅由執行部門逕自進行。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視董事審查門檻降低至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同意，而董事會對重大決策之變動，則須有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多數之同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視董事會主要決定公視之營運方針、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之、審定年度預算及決算，以及決定電台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與監督等等。然而公視董事之審查，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審查委員之多數同意。綜觀我國現行法律，此一審查制度更高過憲法修正規定，乃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之規定。過於嚴苛的人事審查門檻，以致董事會組成困難，上屆（第四屆）董事自2010年12月4日迄今，仍未完成改選，使得公視董事會空轉多時，侵蝕台灣媒體少見公共價值。\n二、為求公視基金會有效率之運作，人事與業務事項應分別處理。董監事之人事同意權，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的同意即以足，董事會之組成順利與否，與其業務是否得到監督有密切關聯；而董事會對於重大決策之變動，則須有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多數之同意，維持董事對基金會重大事項參與決策之目的，同時保障少數意見表達之機會。","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一、為求公視基金會有效率之運作，董監事之人事同意權，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的同意即以足；\n\n二、而董事會對於重大決策之變動，則須有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多數之同意，維持董事對基金會重大事項參與決策之目的，同時保障少數意見表達之機會。","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n\n重大事項表決時，須有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之決議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