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6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30710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6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300"}],"提案人":["馬文君","謝國樑"],"連署人":["簡東明","蔣乃辛","呂學樟","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盧嘉辰","江惠貞","徐少萍","陳雪生","林正二","吳育仁","陳鎮湘","林鴻池","呂玉玲","王廷升","潘維剛","蔡錦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3"]}],"mtime":"2024-01-19T03:22: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4-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26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26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謝國樑等20人，有鑑於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另「姦淫」一詞為過去舊法強姦罪行為態樣與用詞，已不符合現行妨害性自主罪之法律用語，且對於被害人誠屬不公，實有檢討餘地，應以「性交」取代「姦淫」，以配合現行刑法條文規定，使法律用語臻於一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漢生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97年8月13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本條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n二、本罪之行為係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之行為。有關姦淫行為，是過去舊法強姦罪中規定的行為態樣與用詞。八十八年刑法分則修正，刪除強姦罪而增訂強制性交罪取代，其中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n三、本條現行罰金刑金額僅新台幣五百元，顯然過輕，爰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額度為十萬元。","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22","說明":"一、漢生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本條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n\n二、本罪之行為係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之行為。有關姦淫行為，是過去舊法強姦罪中規定的行為態樣與用詞。八十八年刑法分則修正，刪除強姦罪而增訂強制性交罪取代，其中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n\n三、本條罰金刑金額過輕，爰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額度。","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