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10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文玲"],"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8"]}],"mtime":"2024-01-19T03:22: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4274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427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兒童發育程度差別甚大，然因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惠標準漏未規定，致許多交通運輸工具、育樂場所、展場及文教設施等，大多以兒童之「身高」作為免費或優待票的標準，造成部分發育良好的兒童常被迫依成人價格計費，不但造成家長與業者之困擾，更有違憲法「實施兒童福利政策」之精神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立法意旨。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以「年齡」做為對兒童優惠之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足見兒童福利本為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保障的國家重要政策。然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卻未有優惠標準之明確規定。\n二、究其實際，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未明確就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有所規定，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頒之若干「定型化契約範本」、「敬告乘客條款」或「旅運服務規約」等，均以身高115公分或六歲為免費優待之標準，以身高150公分為半價優待之標準。導致現行許多交通運輸工具、育樂場所、展場及文教設施等業者，大都以兒童之「身高」作為免費（115公分）或優待票（150公分）之標準。\n惟據世界衛生組織2009年啟用的兒童生長曲線圖統計，不論男生女生，滿五歲之兒童，已有85%身高達115公分，有15%身高超過115公分。國民健康局兒童發展量表亦指出，我國四歲到五歲的兒童，男生身高介於101公分到119公分，女生身高介於100公分到117公分；五歲到六歲的兒童，男生身高介於104公分到125公分，女生身高介於104公分到123公分。換言之，不論男生或女生滿五歲時，就已經比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頒之115公分免費標準高出甚多。綜合以上論述，可見以身高115公分做為免費優待之標準，不但不符合保障兒童福利及權益之本質與精神，實務上亦容易造成家長與業者之困擾，對部分發育良好的兒童而言更不公平。\n參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老人（指滿六十五歲者）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即以「年齡」做為優惠之標準，至為明確、公平。爰參考上述之立法例，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招待；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予以半價優待；同時對違反者增訂罰則，及得按次處罰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憲法「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精神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促進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立法意旨，及公平原則。爰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招待；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則應予以半價優待。","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招待；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予以半價優待。"},{"現行":"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說明":"配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罰則之規定。","修正":"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