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2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8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文玲"],"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0"]}],"mtime":"2024-01-19T03:22: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5-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4275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4275","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身心障礙者之陪伴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與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及康樂場所等優待」之相關規定，因條文文字不夠明確，且缺乏罰則之約束，致實務上無法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立法意旨。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除使條文文字更加明確外，並針對違反「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與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及康樂場所等優待」規定者，加以處罰，俾彌補立法疏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第二項規定，「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惟自本條文施行迄今，經常接獲許多身心障礙者反映，其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經常未依法獲得半價之優待；且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既然已規定，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如陪伴者僅「得」享有優待，實務上常使身心障礙者之陪伴者無法獲得半價優待，造成身心障礙者之困擾。換言之，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立法意旨，及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優惠之美意，因條文文字不夠明確，且缺乏罰則之規定，致實務上無法落實，該立法疏漏，亟待修法改善。（修正第五十八條、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n二、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第二項規定，「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惟亦經常接獲身心障礙者反映，並未依法獲得優待；且亦因第二項既然已規定，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如陪伴者僅「得」享有優待，實務上常使身心障礙者之陪伴者無法獲得半價優待，造成身心障礙者之困擾。究其主要原因，亦因條文文字不夠明確，且缺乏罰則規定，主管機關在接獲投訴之後，除對業者加以勸戒之外，無法有更積極的作為，致實務上無法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立法意旨，及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優惠之美意。同理，該立法疏漏，亦亟待修法補充。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除將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中「得」修正為「應」，使規定更加明確之外，針對違反「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與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及康樂場所等優待」規定者，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俾彌補立法之疏漏，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五十九條、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n\n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n\n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n\n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n\n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第二項規定，既然已認需人陪伴，則身心障礙之陪伴者，如僅「得」享有優待，實務上常使身心障礙者之陪伴者無法獲得半價優待，造成身心障礙者之困擾。爰將「得」修正為「應」，以資明確。","修正":"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n\n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應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n\n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n\n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n\n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n\n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說明":"修正理由同第五十八條。","修正":"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n\n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應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立法意旨，及落實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與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及康樂場所等優待」之美意，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九十九條之一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及航空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國內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