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09070200400"}],"提案人":["陳其邁","吳宜臻"],"連署人":["張曉風","邱志偉","劉櫂豪","李應元","姚文智","蔡煌瑯","黃偉哲","潘孟安","高志鵬","葉宜津","陳唐山","許添財","陳明文","李俊俋","邱議瑩","蔡其昌","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2"]}],"mtime":"2024-01-19T03:22: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5-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4280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4280","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吳宜臻等19人，鑒於環保署已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正式納入我國空氣污染防制項目之一，因近年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時有所聞，然而我國各地高空氣污染工廠分布不一，部分地區空氣品質低於全國平均，故應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因轄內之狀況，就其經濟活動差異性及生態環境多樣性，開辦氣候變遷調適費，做為溫室氣體效應之防制，訂定其用途使用並定期公布執行成果，以有效調適該地所承擔之空氣污染風險，爰此，特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高雄地區因聚集高能源密集產業，包括三座火力發電廠、鋼鐵工業、煉鋼廠及石化工業，導致二氧化碳排放量居高不下，100年之空氣中總懸浮微粒濃度為93.26，PSI>100之日數比率為3.63，形同公司設北部，但污染卻由高雄承擔，全體市民均受到相當嚴重的空氣污染，妨害生活環境。\n二、行政院環保署於101年5月9日公告，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列為空氣污染物之一，並正式納入我國空氣污染防制項目之一。因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因此為減緩上述影響，應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因應轄內之狀況，開辦氣候變遷調適費，做為溫室氣體效用之防制，訂定其用途使用並定期公布執行成果，以有效調適該地所承擔之空氣污染風險。","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n\n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n\n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n\n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18","說明":"一、行政院環保署於101年5月9日公告，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列為空氣污染物之一，並正式納入我國空氣污染防制項目之一。\n\n二、因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因此為減緩上述影響，應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轄內之狀況，開辦氣候變遷調適費，以做為溫室氣體效應之防制。","修正":"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n\n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n\n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n\n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轄內狀況開辦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以做為防制溫室氣體效應之費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開徵氣候變遷調適費時之用途使用。\n\n三、為使地方團體監督地方政府執行之成果，增訂第二項，應定期公布其執行成果。","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開辦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用，其所徵收之費用應做為以下用途：\n一、推動各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n\n二、厚植森林資源管理及健全森林管理。\n\n三、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n四、氣候變遷認知教育推動及宣導工作。\n五、其他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其執行成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