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9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張慶忠","陳鎮湘","詹凱臣","邱文彥","王育敏","陳碧涵","李貴敏","陳雪生","楊玉欣","羅明才","潘維剛","吳育仁","林德福","林正二","呂玉玲","呂學樟","楊應雄","徐耀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mtime":"2024-01-19T03:22: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14269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14269","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9人，為近年來常有公務員假電子或平面媒體隨意評論國家政策，或在政策未定案或發布前搶先披露，影響政府整體與其所屬機關之形象；因此，為合理規範公務員之發言，避免國家政策遭曲解與抹黑，特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因電子與平面媒體發達屢屢有公務員以具名或匿名方式隨意評論國家政策，或在政策未定案或發布前搶先披露，此類舉措除往往容易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引發輿論爭議，亦常常影響政府整體與其所屬機關之形象。\n二、基於「國家機關一體」與公務員應遵守行政倫理等基本概念，公務員雖也應享有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但其發言也應有予以合理規範之必要，避免國家政策遭曲解與抹黑。同時，因「臉書」與「部落格」等各種新興電子媒體蓬勃發展，造成任何公務員皆有發言與被社會大眾關注之機會，因此政府對此也應進行明確規範。\n三、為此，特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二項規定，並新增第三項規定，針對公務員之公開言論進行規範。","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n\n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說明":"一、第二項修正旨在規範公務員之不當發言。因公務員非一般民眾，其發言不管與職務有關或無關，皆容易引發社會物議，進而影響機關與政府整體之形象。\n\n二、第三項規定中所謂各類媒體包括電子媒體（電視、廣播、電影與網際網路等）以及平面媒體（報紙、書籍與各類刊物）等，公務員於媒體上發言之詳細規定宜授權本法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修正":"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n\n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或與職務無關之談話，亦不得任意公布機關內部尚於研議階段之政策與相關事項。\n\n公務員於各類媒體之發言，無論以具名或匿名方式為之，皆應受政府之明確規範，其辦法由本法主管機關銓敘部會同政府相關單位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