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5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278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2070300200"}],"提案人":["蘇清泉","吳育仁","蔣乃辛","林國正","楊玉欣","楊應雄","盧秀燕"],"連署人":["張嘉郡","邱文彥","邱志偉","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林正二","簡東明","江惠貞","呂玉玲","陳鎮湘","呂學樟","陳雪生","吳育昇","王廷升","廖正井","林鴻池","詹凱臣","紀國棟"],"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2"]},{"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5-31"]}],"mtime":"2024-01-19T03:22: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4284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4284","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吳育仁、蔣乃辛、林國正、楊玉欣、楊應雄、盧秀燕等25人，為維護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之權益，避免因其他乘客不願意主動讓座而發生危險，特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強體健之年輕人佔用博愛座已成為常態，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普及化更造就許多一上車就無視旁人存在的「低頭族」。這些人佔用博愛座後，完全不在乎是否有身心障礙者或老弱婦孺需要博愛座，致使博愛座形同虛設。\n二、國內新生兒出生率呈現逐年下滑之趨勢，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社會大眾漠視孕婦的需求與尊重。部分地方政府雖推出「你讓座﹐我好孕」胸章，民間機構也出版標示孕婦的貼紙，但孕婦無人禮讓之情形仍屢見不鮮。\n三、據內政部統計101年7月底我國老年人口達255萬8,567人，占總人口11%。經建會估計，107年老年人口將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114年此比率將再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大眾運輸工具的博愛座應大幅提高，並落實其功能。\n四、禮讓弱勢者本為固有的道德，但仍有少數修養不足者未能禮讓弱勢，因此本席提案增加大眾運輸工具輔助弱勢者之服務。藉法律來彌補道德之不足。","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6-13-修正:63","說明":"原條文將無障礙運輸服務之規範交由各級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交通部並於九十七年四月七日發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但對於博愛座之比例、提醒禮讓座位警語之播放頻率都未訂定相關規範。\n\n由於需要博愛座之弱勢族群日漸增加，且佔用博愛座之爭議時有所聞，現行法條對大眾運輸業者與佔用人都無拘束力。因此將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彰顯其重要性，並對大眾運輸業者賦予義務。","修正":"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例應高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二十，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應每十五分鐘至少播放一次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除本法明定者外，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