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1100"}],"提案人":["許添財","黃偉哲","許忠信"],"連署人":["陳節如","蔡煌瑯","高志鵬","蕭美琴","吳秉叡","李俊俋","邱議瑩","李應元","葉宜津","趙天麟","陳其邁","楊曜","蔡其昌","田秋堇","陳歐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mtime":"2024-01-19T03:23: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4286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14286","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黃偉哲、許忠信等18人，鑑於五都改制後，原臺灣省轄部分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因102年按新行政區域重新計算累進起點地價，致部分納稅義務人因適用稅率之變動，發生地價稅增減變動之不公平情形，爰提議修正「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n二、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於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後，100、101年地價稅開徵係以改制前各該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為基準（即以99年規定之地價），採分開計稅合併發單之方式開徵，並未因縣市合併造成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稅負發生增、減變動之情形。\n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102年將重新規定地價，並按合併後之腹地，重新計算累進起點地價，然因合併後所預期之經濟效益並非短期得以實現，且三都皆存在城鄉差距、地價懸殊之情形，無法在短期間內消弭，致使原市轄之部分納稅義務人因累進起點地價陡降，須適用更高稅率而加重稅負，但縣轄之部分納稅義務人卻因累進起點地價調高，而享有稅額減少之優惠，此乃因行政區域合併之政策，所造成稅負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形成執行上之困難，亦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而肇致民怨。\n四、綜上，因非經濟因素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繳納地價稅額之增減變動，違反租稅公平並影響租稅安定性，亦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照價徵稅」之立法精神，爰建議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自行決定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方式，以符合租稅公平並消弭爭議、減少民怨。","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n\n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77-07-01-制定:19","說明":"一、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n\n二、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修正":"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劃調整或原臺灣省轄部份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都市區域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n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現行":"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說明":"理由同上，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n\n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劃調整或原臺灣省轄部份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