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陳其邁","陳歐珀"],"連署人":["吳秉叡","邱議瑩","蔡煌瑯","田秋堇","李俊俋","黃偉哲","許忠信","陳節如","高志鵬","葉宜津","李應元","蔡其昌","蕭美琴","管碧玲","林佳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5"}],"mtime":"2024-01-19T03:23: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4-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287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4287","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陳其邁、陳歐珀等18人，有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目的為使汽、機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立法。唯「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據統計，歷經14年來，強制車險付出所有車禍理賠款約達一千六百億元，其中二百億元成為全民健保從強制汽車責任險代位求償金額，比例約為12.5%，基於強制車險與全民健保兩者保險基礎有異，代位求償的合理性不足，爰擬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立法以來，歷經14年來，強制車險付出所有車禍理賠款約達一千六百億元，其中二百億元為全民健保從強制汽車責任險代位求償金額，比例約為12.5%，唯強制車險為政策性保險，保費來自一千七百萬汽、機車被保險人，全民健保為社會保險，投保金額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與政府補助共同負擔，兩者保險基礎顯有差異，代位求償的合理性令人質疑。\n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是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可迅速直接獲得保險補償、減少車禍當事人因責任歸屬所產生的爭議及補償的延遲、減少車禍肇事者賠償之財務負擔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安全。惟全民健康保險法將（強制車險）暗插在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三、強制汽車責任險為政策性法案，目的是民眾萬一不幸發生車禍，能獲得基本理賠保障；故採無過失責任制，立意就是不能加重責任給社會大眾，而全民健保本身已經由政府與被保險人支付保費，如再從強制車險保險人取得保險理賠金，如同一條牛剝兩層皮。\n四、健保從民國89年開始，每年（強制車險）的醫療給付金額，健保佔醫療金額的比例54%以上，歷年來已給付超過220億元，平均每年逾18億，總件數逾77萬件，且因稽徵科技的進步，每年代位求償金額與件數逐年上升，造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權益受損。","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n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n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n\n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n\n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06","說明":"一、刪除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n\n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是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可迅速直接獲得保險補償、減少車禍當事人因責任歸屬所產生的爭議及補償的延遲、減少車禍肇事者賠償之財務負擔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安全。惟全民健康保險法將（強制車險）暗插在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n三、強制汽車責任險為政策性法案，目的是民眾萬一不幸發生車禍，能獲得基本理賠保障；故採無過失責任制，立意就是不能加重責任給社會大眾，而健保本身已經由政府與被保險人支付保費，如再從強制車險保險人取得保險理賠金，如同一條牛剝兩層皮。\n\n四、健保從民國89年開始，每年（強制車險）的醫療給付金額，健保佔醫療金額的比例54%以上，歷年來已給付超過220億元，平均每年逾18億，總件數逾77萬件，且因稽徵科技的進步，每年代位求償金額與件數逐年上升，造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權益受損。","修正":"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n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n\n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n\n前項第二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