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187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16070300400"}],"提案人":["鄭麗君","蕭美琴","李應元","林岱樺"],"連署人":["陳亭妃","潘孟安","陳節如","許添財","邱志偉","陳歐珀","田秋堇","李昆澤","許智傑","何欣純","蘇震清","林淑芬","蔡其昌","陳明文","吳宜臻","黃文玲"],"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6"]},{"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3:23: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3,"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4290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4290","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蕭美琴、李應元、林岱樺等20人，有鑒於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每年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教研習，卻未於本法進行法律授權；唯恐日後情事變更，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終止或變更。爰此，遂於本法第十五條增訂法律保留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要點」，每年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教研習，並指定研習辦理內容包含：幼教課程、政策與法令、園長領導、兒童健康與照護、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問題本位導向幼教研習課程等。\n二、惟教育部訂頒之「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要點」並未有法律授權，教育部僅以一紙公文頒布辦理的內容，並未獲得法律保障，日後情事變更，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終止或變更。\n三、再者，本條雖已泛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必須參加十八小時教保專業知能之研習，惟未授權規定實施辦法，僅具有宣示性質，為了落實教保服務人員進修研習制度，爰參考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本條，增訂法律授權依據。","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n\n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n\n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n\n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n\n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18","說明":"一、教育部依本條規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要點」，每年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教研習，並指定研習辦理內容包含：幼教課程、政策與法令、園長領導、兒童健康與照護、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問題本位導向幼教研習課程等。\n\n二、惟教育部訂頒之「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要點」並未有法律授權，教育部僅以一紙公文頒布辦理的內容，並未獲得法律保障，日後情事變更，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終止或變更。\n\n三、再者，本條雖已泛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必須參加十八小時教保專業知能之研習，惟未授權規定實施辦法，僅具有宣示性質，為了落實教保服務人員進修研習制度，爰參考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本條。","修正":"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n\n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n\n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n\n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n\n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