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議案名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丁守中"],"連署人":["盧秀燕","黃昭順","張慶忠","謝國樑","楊應雄","羅明才","林德福","盧嘉辰","呂學樟","廖正井","江惠貞","潘維剛","林明溱","紀國棟","林正二","陳超明","呂玉玲","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mtime":"2024-01-19T03:22: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4292號","laws":["01526"],"提案編號":"225委14292","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丁守中等20人，鑒於國家為達「量能課稅」之改革，「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民國101年八月搭配「證券交易所得稅」進行修正。然可發現「證所稅」之復徵已衝擊國內股票市場甚鉅，且其課徵方式、課徵稅率等課稅政策已造成市場混亂與不安，致使國內、外資金紛紛縮手，甚或出走海外。資金的出走已經深刻影響到國家資本市場之正常發展，並其嚴重情況已潛在的影響國家安全。據此，為穩定國內資本市場之發展，及避免經濟發展滯緩連帶影響國家安全，故為搭配「證券交易所得稅部分條文」之修正，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國內股票市場在復徵「證所稅」後，每月成交量依「台灣證交所」之數據在民國101年已從最高之744億跌至最低335億，平均每月成交量已經縮水至為451億。顯示國內股票市場已經疲軟，且自由資本市場已經成為一灘死水。而股票市場為自由經濟之重要指標，股市之低迷與疲軟將同時影響其他經濟活動，連動的將造成景氣寒冬跟經濟蕭條，甚或形成金融系統的風險。\n二、故為避免「證所稅」複雜之課徵方式與稅率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故本席等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統一證所稅之課徵方式與稅率。爰此，「所得基本稅額第七條條文」有關「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股票」等條文亦應配合修正。","對照表":[{"law_id":"01526","law_name":"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n\n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n\n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n\n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n\n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n\n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n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526:01526:2012-07-25-修正:9","說明":"一、本條第三項配合所得稅法修正進行文字調整。\n\n二、因搭配所得稅法修正案，修正改為固定稅率之課徵方式，故本條第三項文字應搭配刪除。","修正":"第七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n\n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n\n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n\n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n\n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n\n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n\n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