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mtime":"2024-01-19T03:23: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4301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1430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政府有維持物價穩定之義務，但政府實施油電雙漲政策，造成物價蠢蠢欲動、民生困苦，影響經濟發展甚鉅，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修正條文」，明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應由行政院負責成立審議委員會及其啟動審議時機，俾使制度透明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為審議各公用事業之費率計算公式及其有關因素與標準，於民國49年設置行政院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至民國61年因精簡組織，裁撤併其業務移由行政院主計處接辦，並於民國63年設置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然成立迄今鮮少運作，以至於外界知道不多，又隨著民國99年行政院組織再造之後，該單位已被裁撤，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即該法明定立法院為處理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審定機關，然主管機關卻未依法行政，以致於上述規定形同具文。\n二、長久以來，國營之公用事業有關費率計算公式、費率的調整機制，因上述原因缺乏監督與透明化，以致損害國人權益，影響經濟發展，已經悖離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之立法精神與意旨。因此，在現行管理模式下，讓主管機關採用浮動機制雖美其名可以反映成本，但實則由費率之波動賺取超額利潤，等於變相讓人民來承擔國營事業虧損之代價，實有違公平正義，以致使各界多質疑國營事業之經營績效與費率制定，實有必要建立更完整、透明的監督機制，來進行有效監督。\n三、綜上所述，為避免變相增加人民經濟負荷並合理反應社會經濟狀況，使其國營公用事業費率調整，應更公開化、透明化，接受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監督，以避免任由管理機關或事業機關決定，恐有球員兼裁判與黑箱作業之嫌。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行政院應成立「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來審議費率及計算公式，其組織由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代表等15至19人擔任，並限制政府代表之比例。其次，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若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應經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以避免行政部門恣意核算調整幅度造成物價飛漲，以進一步保障人民生計。","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934:01934:1948-12-31-制定:23","說明":"一、為避免變相增加人民經濟負荷並合理反應社會經濟狀況，使其國營公用事業費率調整，應更公開化、透明化，接受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監督，以避免任由管理機關或事業機關決定，恐有球員兼裁判與黑箱作業之嫌，爰修正第一項明訂行政院應成立「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公用事業費率及計算公式。\n\n二、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爰增列第二項，明定行政院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組織應由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代表等15至19人擔任，並限制政府代表之比例。\n\n三、增列第三項，讓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若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應經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以避免行政部門恣意核算調整幅度造成物價飛漲，進一步保障人民生計。","修正":"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計算公式，應由行政院召集組成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後，一個月內層轉立法院審定，經同意後始得實施，變更時亦同。\n\n前項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應由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與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十五至十九人組成，其中政府機關成員不得超過總數二分之一，並由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擔任幕僚作業，其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半年內累積漲幅超過百分之五以上時，亦須召開委員會議討論，並於一個月內層轉立法院審定，經同意後始得實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