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9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等29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0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3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6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林正二","簡東明","孔文吉","廖國棟"],"連署人":["邱文彥","蘇清泉","廖正井","馬文君","吳宜臻","紀國棟","陳學聖","林德福","陳超明","謝國樑","丁守中","陳雪生","陳碧涵","呂玉玲","高金素梅","吳育仁","林郁方","楊玉欣","盧嘉辰","廖正井","王廷升","王育敏","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2"}],"mtime":"2024-01-19T03:23: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14303號","laws":["04617"],"提案編號":"1628委1430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呂學樟、林正二、簡東明、孔文吉、廖國棟等22人，為防止有考生以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卻於考試及格、任用後，拋棄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發生，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訂原住民族條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生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予免職；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撤銷任用，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極少部分考生以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特種考試，於及格、任用後，卻拋棄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此等行為不僅取巧，更是傷害原住民族權益，應儘速予以檢討。\n二、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此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之法源依據，所以，拋棄或喪失原住民身分，當然違背原住民族的特種考試精神。\n三、為防杜以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卻於及格、任用後，拋棄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發生，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明定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生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予免職；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撤銷任用。","對照表":[{"law_id":"04617","law_name":"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依法停止任用。\n\n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law_content_id":"04617:04617:2009-12-15-修正:33","說明":"為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卻於及格、任用後，拋棄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發生，爰修正第二十八條條文，於第一項增訂第八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生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予免職；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撤銷任用。","修正":"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依法停止任用。\n\n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十、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及第十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