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4人、委員許智傑等21人分別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0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4人「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1700"}],"提案人":["許智傑","李昆澤","劉櫂豪","劉建國","邱志偉","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鄭麗君","黃偉哲","高志鵬","吳秉叡","蘇震清","姚文智","李俊俋","潘孟安","葉宜津","李應元","吳宜臻","陳唐山","薛凌","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08"]}],"mtime":"2024-01-19T03:23: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4304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14304","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李昆澤、劉櫂豪、劉建國、邱志偉、何欣純等21人，鑒於國內少子女化之情形嚴重，導致各級學校學生人數遽減，進而產生超額教師之情形。為保障國民教育品質及教師之工作權，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每年評估各縣市未來五年之班級學生數及教師人數，以建立相關評估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少子女化情形嚴重，導致各級學校教師面臨減班超額之壓力，各類教育團體皆呼籲政府應正視此一現象，並提高教師員額編制，並降低班級人數，以因應減班超額為教師所帶來之衝擊。\n二、教育當局應持續根據出生人口數，推估新生入學人數，逐年檢討降低高中職以下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及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方能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n三、是以，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國民基本教育的實施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課以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妥善規劃及提供必要協助之義務，爰建議於本項增列建立一常態的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規劃與評估機制。","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11","說明":"一、國內少子女化情形愈來愈嚴重，學校教師面臨減班超額的壓力與日俱增。為釜底抽薪辦法的因應，教育團體與學者專家紛紛呼籲政府應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及降低班級人數。\n\n二、教育當局應持續根據出生人口數，推估新生入學人數，逐年檢討降低高中職以下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及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方能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n\n三、有鑑於第二項明定國民基本教育的實施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課以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妥善規劃及提供必要協助之義務，爰建議於本項增列建立一常態的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規劃與評估機制。","修正":"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推估未來五年之學生與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