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議案名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蔡其昌","邱志偉","林岱樺","李應元"],"連署人":["葉宜津","陳亭妃","劉櫂豪","魏明谷","陳雪生","王進士","楊曜","陳唐山","吳秉叡","蕭美琴","陳節如","陳其邁","蘇震清","黃偉哲","吳宜臻","林正二","潘孟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mtime":"2024-01-19T03:23: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4307號","laws":["02074"],"提案編號":"1429委1430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蔡其昌、邱志偉、林岱樺、李應元等22人，鑒於運輸票價補貼係現階段發展大眾運輸之主要手段之一，運輸補貼可維持較低的票價水準，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系統，進而提升民眾搭乘使用率；另外為建構完整的層級式公共運輸系統，建議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爰此，提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明定主管機關負責補貼，以及設立發展大眾運輸基金穩定補貼財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n本條例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大眾運輸之定義，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之方式提供大眾運輸服務。為發展大眾運輸，應依人口集中程度規劃提供層級式公共運輸系統，在人口集中度較高之地區，以固定路線、班次，提供大量迅速的服務；在人口集中度低且搭乘需求偏低及時間不特定之郊區，考量資源配置效率，可規劃以撥召公車或計程車提供服務，例如目前服務特殊殘障人士之復康巴士以及提供偏遠地區隨即呼叫之中小巴士等，同樣負擔大眾運輸責任，應予納入發展大眾運輸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依法律規定應予優惠票價者，明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n本條例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大眾運輸依法律規定應予優惠票價者，其差額由中央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鑒於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協調時間冗長而未能即時補貼至需要的民眾身上，為避免主管機關以「協調不成」作為依法行政之藉口，修正主管機關責任，以資明確性。（修正條文第九條）\n三、成立發展大眾運輸基金，讓政策永續推動：\n建立穩定的運輸補貼財源依據與法源，是政策目的能夠具體達成的一大關鍵，目前運輸補貼財源除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外，尚涉及中央的內政部、環保署及財政單位，其經費之籌措來源，可考量的項目包括：政府預算、空氣汙染防治費、彩券盈餘、汽車燃料使用費、停車場作業基金等。綜上，為使發展大眾運輸政策能穩定長遠，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發展大眾運輸基金。（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2074","law_nam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n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n\n一、市區汽車客運業。\n\n二、公路汽車客運業。\n\n三、鐵路運輸業。\n\n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n\n五、船舶運送業。\n\n六、載客小船經營業。\n\n七、民用航空運輸業。\n\n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law_content_id":"02074:02074:2005-11-08-修正:2","說明":"一、為發展大眾運輸，應依人口集中程度規劃提供層級式公共運輸系統。在人口集中度較高之地區，以固定路線、班次，提供大量迅速的服務；在人口集中度低且搭乘需求偏低及時間不特定之郊區，考量資源配置效率，可規劃以撥召公車或計程車提供服務。\n\n二、修正第一項，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例如目前服務特殊殘障人士之復康巴士以及提供偏遠地區隨即呼叫之中小巴士等，雖非固定路線，同樣負擔大眾運輸責任，應予納入發展大眾運輸之範圍。","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下列運輸：\n\n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n\n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以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運輸。\n\n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n\n一、市區汽車客運業。\n\n二、公路汽車客運業。\n\n三、鐵路運輸業。\n\n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n\n五、船舶運送業。\n\n六、載客小船經營業。\n\n七、民用航空運輸業。\n\n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現行":"第九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law_content_id":"02074:02074:2002-05-24-制定:9","說明":"鑒於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作法，為避免各相關機關互以業務權管非所屬或主管機關以「協調不成」作為不依法行政之藉口，導致政策無法落實，故修正條文賦予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之義務，以資明確性。","修正":"第九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永續之財源是促進政策達成目的之關鍵，因此依法賦予法源，作為政策推動之依據，爰增訂本條條文。","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辦理本條例規定之補貼及獎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發展大眾運輸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