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5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議案名稱":"「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蘇清泉","楊麗環"],"連署人":["陳淑慧","陳鎮湘","詹凱臣","鄭汝芬","李貴敏","謝國樑","陳碧涵","江惠貞","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羅淑蕾","林滄敏","簡東明","王育敏","邱文彥","王廷升","江啟臣","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mtime":"2024-01-19T03:23: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56號委員提案第14308號","laws":["01509"],"提案編號":"56委14308","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蘇清泉、楊麗環等21人，鑒於財務罰鍰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已逾五十年，部分條文早已與社會實際運作脫節，實有檢討必要，其中檢舉獎金之設計已造成檢舉浮濫之問題，造成稅捐機關與廠商疲於奔命，徒增稽察行政成本，也造成中小型廠商不堪其擾，無利於常態經濟發展，也無助於租稅公平正義，爰提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文」，刪除檢舉獎金相關條文內容，回歸正常稅務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財務罰鍰暫行條例於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施行已逾五十年，部分內容早已不符現行社會發展，尤以近年來因國內經濟環境陷入困境，檢舉案件近年來明顯大幅增加，越來越多民眾為檢舉獎金而浮濫檢舉，稅務機關不論處理結果如何，已徒增稽徵行政成本，更早已造成廠商之困擾，營運成本無端增加。況查察稅務本為財稅機關人員之本職，藉由檢舉方式來達成稽徵效率更為本末倒置之做法，早已脫離原有稅制設計之精神，查稅與檢舉制度浮濫，導致我國稅務爭訟比例高於各國，人民與政府之間不信任與疏離感，其負面效應與實質稅收根本不成比例。","對照表":[{"law_id":"01509","law_name":"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n\n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law_content_id":"01509:01509:2004-04-09-修正:3","說明":"一、第一項刪除有關獎金部分文字。\n\n二、第二項刪除。檢舉獎金之設計以脫離原有之精神造成檢舉浮濫，無助於稽徵效率與公平環境，故刪除部分相關文字。","修正":"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現行":"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law_content_id":"01509:01509:2004-04-09-修正:4","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四條　（刪除）"},{"現行":"第七條　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冊報省政府或其同等機關。","law_content_id":"01509:01509:1954-04-09-制定:7","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七條　（刪除）"},{"現行":"第八條　違反特種刑法及國家總動員法所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獎。","law_content_id":"01509:01509:1954-04-09-制定:8","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八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5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