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19人、委員柯建銘等18人分別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1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5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9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建銘等18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4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李昆澤","楊曜","管碧玲","陳亭妃","蔡其昌","許添財","陳唐山","吳秉叡","鄭麗君","葉宜津","邱議瑩","林淑芬","黃偉哲","蔡煌瑯","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5"}],"mtime":"2024-01-19T03:20: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3-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14311號","laws":["04506"],"提案編號":"445委1431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有鑑於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司法功能，在於維護客觀憲法秩序，以獨立於政治力之司法程序，化解憲法疑義或政治衝突，進而形塑保障人權、鞏固民主之制度。釋憲案之解釋，乃人民在窮盡權利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利用聲請大法官釋憲以獲取憲法所保障之正當利益，對我國司法制度走向有舉足輕重之影響；惟，大法官接受聲請之解釋案件，對於不合規定不予解釋者僅要求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將使人民對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案件評斷標準無所適從。基此，為防範大法官恣意對應受理案件不予解釋，故建議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於條文中增列「不予解釋之決議應附具理由書，連同審查大法官三人姓名與對該不予解釋案件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說明":"一、為使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司法功能更臻於完善，以確實維護客觀憲法秩序，落實司法獨立，並且透過憲法疑義或政治衝突之化解，進而形塑保障人權、鞏固民主之制度。\n二、通常大法官不受理釋憲聲請之理由，通常多因聲請案不符合聲請要件，或者聲請書寫內容不符要求，始作不予解釋之決議。惟，大法官針對聲請釋憲案件所評斷之決議，攸關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感，並影響憲政制度之具體落實。是以，為求大法官對不予受理之釋憲案件，能有客觀一致之標準，以求司法制度更加健全，避免產生大法官恣意對應受理案件不予解釋之情形，故建議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內容。","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n\n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law_content_id":"04506:04506:1993-01-16-全文修正:12","說明":"為求大法官對不予受理之釋憲案件，能有客觀一致之標準，促使司法制度更加健全，避免產生大法官恣意對應受理案件不予解釋之情形，進而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感，不利憲政制度之具體落實。是以，故建議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內容。","修正":"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n\n前項不予解釋之決議應附具理由書，連同審查大法官三人姓名與對該不予解釋案件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n第一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