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滄敏等51人","議案名稱":"「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滄敏等51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育昇、李貴敏、陳淑慧、林德福、賴士葆、蔡正元及陳碧涵等3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218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0人「電業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1400"}],"提案人":["林滄敏"],"連署人":["謝國樑","孫大千","翁重鈞","黃昭順","李慶華","紀國棟","馬文君","楊瓊瓔","王惠美","廖正井","鄭汝芬","呂學樟","陳淑慧","李鴻鈞","詹凱臣","江啟臣","潘維剛","江惠貞","孔文吉","張慶忠","盧嘉辰","徐欣瑩","陳超明","黃志雄","陳雪生","吳育仁","李貴敏","楊麗環","丁守中","林正二","王育敏","徐耀昌","曾巨威","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蔣乃辛","邱文彥","費鴻泰","徐少萍","陳碧涵","蘇清泉","林國正","楊玉欣","林郁方","陳根德","陳學聖","蔡錦隆","羅明才","陳鎮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7"]}],"mtime":"2024-01-19T03:23: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4319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4319","案由":"本院委員林滄敏等51人，有鑑於電力事業具有獨佔性、公益性與特許性，在缺乏市場競爭機制下，經營績效直接影響成本盈虧，反映在「電價」上，更關係到用戶權益與全民福祉；其次，民營發電業恃購電契約保障，以「股東權益」為由，戕害公眾利益而享有超額獲利；第三，公營發電業者缺乏自由市場競爭，仰賴政府預算撥補，有權無責，虛耗公帑，將不良的公司治理結果，以漲價方式轉嫁用電民眾，此風不可長；最後，為落實電價合理化，維護公共福利之立法意旨，爰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六十二條明訂，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六十三條指出，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必須以法律定之。\n二、因此，公營事業費率之制定，因牽涉到年度預算的編列執行，並影響納稅人權益，乃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n三、電力事業因具有獨佔性、公益性與特許性，隨時空背景與經濟環境之不同，利潤率也隨之改變，所謂「合理利潤」更難以推估。尤其公民營電廠申設計畫之擬訂，或是公民營電業之間購售電合約之訂定，倘無法隨法律上「情事變化」原則而修正，將侵害用電納稅人權益。爰此，本席提案修正電業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與第七十九條，補現有法令之不完備，維護公眾利益。\n四、修正第五十九條，國營電業得向民營電業購電，並簽訂購售電合約，其合約費率之計算，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轉呈立法院備查。為避免造成國庫虧損，避免以公務預算圖利特定業者，其合約費率不得高於國營電業同類型發電之發電成本。而購售電合約訂定後，因經濟環境情勢變更，導致出現超額利潤，顯違反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法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調整合約內容，以反映合理利潤。除有正當理由外，合約雙方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終止合約或撤銷其電業權。\n五、修正第六十條，電價之訂定，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合理利潤，除依現行條文規定，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以外；應加入「負責任之公司治理」，鼓勵並約束電業，經營獨佔或寡佔事業，必須承擔社會責任，不應仰賴國公營事業資位保障，僚氣怠惰，經營不力，有負納稅人付託。\n六、修正第六十六條，關於公用路燈之電費，屬於國道與省道部分，應回歸由其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七、修正第七十七條，獨佔性電業辦理不善，致侵害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立法院過半數提案要求，監察院彈劾公營電業負責人，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依職權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n八、修正第七十九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六十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惟以預算年度一年一次為限，每次調幅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燃料平均增加率。","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擬訂或修正之呈核與公告）\n\n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n\n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說明":"為解決經濟環境情勢改變，舊有之合約無法反應合理利潤，甚至出現公營電業為維持備載，向民營電業購電高買低賣的不合理情形。爰修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修正或終止合約。","修正":"第五十九條　（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擬訂或修正之呈核與公告）\n\n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n\n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n\n國營電業得向民營電業購電，並簽訂購售電合約，其合約費率之計算，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層轉立法院備查。\n前項合約費率不得高於國營電業同類型發電之發電成本。\n購售電合約訂定後，因經濟環境情勢變更，導致出現超額利潤，顯違反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調整合約內容，以反映合理利潤。\n除有正當理由外，合約雙方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終止合約或撤銷其電業權。"},{"現行":"第六十條　（電費─訂定）\n\n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n\n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說明":"使獨占性電業之經營權責分明，避免經營管理怠惰導致虧損，轉嫁納稅者或投資人。","修正":"第六十條　（電費─訂定）\n\n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n\n合理利潤，應以負責任之公司治理，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現行":"第六十六條　（電費─公用路燈用電）\n\n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燈價之半為準。","說明":"目前除了省道行經都市計畫區內路段的路燈電費由中央付費外，餘均由省道沿線的鄉鎮市公所來付電費。為使權責分明，公路總局應全面收回省道路燈養護管理之責。","修正":"第六十六條　（電費─公用路燈用電）\n\n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燈價之半為準。\n\n公用路燈用電之電費支出，屬於國道與省道部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現行":"第七十七條　（電業辦理不善之管理）\n\n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說明":"電業具有獨占性、特許性與公益性。為維護公眾利益，有必要增修撤銷電業權之條件。","修正":"第七十七條　（電業辦理不善之管理）\n\n電業辦理不善，致侵害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立法院過半數提案要求，監察院提案彈劾，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依職權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現行":"第七十九條　（利潤之管理）\n\n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六十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高於該項標準時，應以超過之半數為電業之公積，其餘半數為減低電價之用。","說明":"立法明訂電價調漲之條件，必須與發電燃料購置成本連動。","修正":"第七十九條　（利潤之管理）\n\n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六十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以預算年度一年一次為限，每次調幅不得超過前一年度各類型燃料平均購置成本增加率。\n利潤率高於該項標準時，應以超過之半數為電業之公積，其餘半數為減低電價之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