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潘孟安","陳唐山","蔡其昌","李昆澤"],"連署人":["何欣純","陳節如","陳其邁","尤美女","高志鵬","吳秉叡","薛凌","蘇震清","魏明谷","李應元","邱志偉","吳宜臻","李俊俋","趙天麟","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mtime":"2024-01-19T03:20: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2-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4323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4323","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潘孟安、陳唐山、蔡其昌、李昆澤等20人，鑒於現行菸害防制法雖有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但仍有民眾基於好玩戲謔之心態，誘使、強迫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吸菸，然而現行法規並無規定強迫引誘之罰則，故特此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國內卻接連傳出有大人讓孩子表演吸菸的影片被檢舉，最小的受害者，甚至只有兩、三個月大！董氏基金會指出，這種近似虐童、虐嬰的違法行為，已經重創台灣國際形象。\n二、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雖有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但日前卻發生有未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成人，為了一時好玩，引用身旁二歲兒童吸菸。在此情況下，並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就解釋上應較偏向於未滿十八歲吸菸者自願索取，與引誘、強迫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不同，故應於第十三條第二項增訂「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者吸菸」。\n三、另就罰則部分，原第二十九條只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應處罰罰金，然而第十三條第二項引誘、強迫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者吸菸，其行為較第十三條第一項更為惡質，且其菸害防制觀念顯然有所不足，故於第二十九條罰則新增第二項規定，如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n四、綜上所述，為避免兒童、少年及孕婦遭受不當菸害，特此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暨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加強國人菸害防制觀念，維持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之身心健康不受菸害影響。","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6","說明":"一、現行法第十二條第三項雖有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但日前卻發生有未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成人，為了一時好玩，引用身旁二歲兒童吸菸。\n\n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就解釋上應較偏向於未滿十八歲吸菸者自願索取，與引誘、強迫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不同，故於第二項增訂「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修正":"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者吸菸。"},{"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原條文只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應處罰罰金，然而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行為較第十三條第一項更為惡質，且其菸害防制觀念顯然有所不足。\n\n三、為加強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菸害防制觀念，除罰金之外，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改正其觀念避免再犯。","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前項罰鍰外，並應接受戒菸教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