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mtime":"2024-01-19T03:23: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23","last_time":"2012-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14337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14337","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為照護因公傷殘之退休警察人員，為國家所作之貢獻，基於信賴保護精神，對於上述人員實有必要在其退休後給與應有之慰助。爰此，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n\n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3","說明":"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以對於因公傷殘之退休警察人員，政府責無旁貸應給予適當照護。","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發給年節慰問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n\n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