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1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議案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何欣純","趙天麟","楊曜","黃偉哲","薛凌","魏明谷","陳其邁","許智傑","李俊俋","陳明文","許添財","蔡煌瑯","吳秉叡","田秋堇","劉櫂豪","林岱樺","鄭麗君","陳唐山","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mtime":"2024-01-19T03:21: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2-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656號委員提案第14343號","laws":["01639"],"提案編號":"656委14343","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陳亭妃、蘇震清等22人，針對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三項六款，規定該會及所屬機關人員得經行政院核定後領取特別津貼。同條文第四項規定：「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本席等認為，該會平均薪資較前揭金融及保險業受僱員工之薪資高出約30%，現行規定以「平衡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待遇，並吸收更多優秀之人才投入監理工作」及「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人員轉任後薪資大幅減少」為由，規定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惟原立法理由均已不存在，特別津貼相關規定應予以刪除。爰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三項：「……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第四項：「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又目前民間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薪資水準較公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高出甚多，為平衡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待遇，並吸收更多優秀之人才投入監理工作，實有訂定合理待遇標準之必要，爰訂定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除依規定支領俸給外，經衡酌勞動市場、工作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得合理支付津貼，……。」\n二、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0年我國金融及保險業受僱員工平均每月薪資為7萬5,988元（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受僱員工薪資統計速報」參照，http：//www.stat.gov.tw/public/Data/29248475071.pdf。金融及保險業100年平均月薪7萬5,988元，換算年薪為91萬1,856元），而該會（含所屬）102年度預算員額中領有特別津貼之人數及其待遇、獎金、特別津貼等用人費用合計數分別為730人及8億6,860萬元，平均每人之年用人費用為119萬元，換算每月為9萬9,155元，較前揭金融及保險業受僱員工之薪資高出約30%；且縱使扣除特別津貼後平均月薪為8萬9,225元，仍高於民間薪資水準甚多，並無立法理由所稱民間機構人員薪資水準較高之情形。\n三、另依據該會組織法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人員強制轉任本會，一律依行政機關薪資給與，則其薪資將減少約20%至43%，顯不合理；若仿電信總局模式，即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目前在中央銀行薪資』為基準給與，惟未來移撥人員薪資必須在換敘為行政機關職級薪資超過原基準時，始得再向上調升，此除造成同工不同酬之管理問題外，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移撥之資深人員之薪資近乎永遠凍結，亦顯不公平。」惟據金管會提供資料，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93年7月分別借調37人及17人，96年2月已全數歸建，上述立法理由已不存在。\n四、查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人員待遇結構不同，國營事業人員在職時領取單一薪俸，其薪資較高，但退休時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而公務人員可選擇領取月退休金，其內涵不同並無法援比。亦因公務人員日後退休可選擇支領月退俸，故甚多國營事業人員選擇轉任行政機關。但若依目前情況，該會人員平時在職時領取相當於國營事業人員之待遇，退休時又可選擇支領月退俸，相對於國營事業員工顯不公平。\n五、綜上，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以「平衡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待遇，並吸收更多優秀之人才投入監理工作」及「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人員轉任後薪資大幅減少」為由，規定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惟原立法理由均已不存在，爰刪除有關該會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規定，以符實際。","對照表":[{"law_id":"01639","law_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n\n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n\n三、基金之孳息。\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n\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n\n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n\n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n\n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n\n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n\n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n\n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n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n\n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03-07-10-制定:7","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金管會及其所屬的報請行政院核定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為：「平衡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待遇，並吸收更多優秀之人才投入監理工作」及「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人員轉任後薪資大幅減少」。\n\n二、經查而該會（含所屬）平均每人之年用人費用為119萬元，換算每月為9萬9,155元，較前揭金融及保險業受僱員工之薪資7萬5,988元高出約30%；且縱使扣除特別津貼後平均月薪為8萬9,225元，仍高於民間薪資水準甚多，並無立法理由所稱民間機構人員薪資水準較高之情形。\n\n三、再者，據金管會提供資料，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93年7月分別借調37人及17人，96年2月已全數歸建，已無「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人員轉任後薪資大幅減少」上述立法理由已不存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六款及第四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七條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n\n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n\n三、基金之孳息。\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n\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n\n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n\n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n\n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n\n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n\n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n\n六、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n\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