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2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6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2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00702006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10"}],"mtime":"2024-01-19T03:21: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4-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4350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4350","案由":"本院親民黨團黨團，有鑑於近來保險業者行使代位請求權時，往往與事件發生之日，相隔甚遠。造成被保險人與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之第三人，無法當下就事實認定與責任歸屬進行有效之釐清，導致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之第三人，若無其他保險業者協助下，可能需面臨保險業者巨額求償。但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須於事件發生五日內，通知保險人。顯然，現行法律並無相關規範以保障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之第三人。爰此，本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保險業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亦須於五日內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事證之保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國人日益重視保險的重要性，故每每發生事故時，皆委託保險業者代為處理後續事宜。但現行狀況中，當保險業者須單方賠償保險人時，均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要求被保險人於五日內，進行雙方之責任釐清。反之，若保險業者為有代位請求權利者，現行法律卻無相關規範，造成一般民眾無法於第一時間內，根據有利事證與保險業者進行責任之釐清，只能任憑日後保險業者所提出之金額進行賠償。\n二、此外，當保險業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往往與侵權行為發生之時相差甚遠，造成雙方就事實認定與責任釐清之困難，影響可能須負擔賠償之第三人權益甚大，進而被迫必須接受保險業者所提出之賠償條件。\n三、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立法所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目的就是為了清楚釐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之權利與責任。故站在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下，爰比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增訂當保險業者為有代位請求權者時，須於五日內通知利害關係人，進行相關事證之保存，以便日後賠償責任之認定與釐清，確保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權益。\n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桐豪","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n\n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20:04520:1963-08-20-全文修正:62","說明":"一、現今國人日益重視保險的重要性，故每每發生事故時，皆委託保險業者代為處理後續事宜。但現行狀況中，當保險業者須單方賠償保險人時，均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要求被保險人於五日內，進行雙方之責任釐清。反之，若保險業者為有代位請求權利者，現行法律卻無相關規範，造成一般民眾無法於第一時間內，根據有利事證與保險業者進行責任之釐清，只能任憑日後保險業者所提出之金額進行賠償。\n\n二、此外，當保險業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往往與侵權行為發生之時相差甚遠，造成雙方就事實認定與責任釐清之困難，影響可能須負擔賠償之第三人權益甚大，進而被迫必須接受保險業者所提出之賠償條件。\n\n三、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立法所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目的就是為了清楚釐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之權利與責任。故站在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下，爰比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增訂當保險業者為有代位請求權者時，須於五日內通知利害相關人，進行相關事證之保存，以便日後賠償責任之認定與釐清，確保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權益。","修正":"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n\n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前，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五日內，通知利害關係人，進行相關事證之保存。但經三次通知無故不到或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n第一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