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江惠貞","吳育仁","楊應雄","林明溱","紀國棟","楊玉欣"],"連署人":["林鴻池","王育敏","陳碧涵","林德福","黃志雄","林正二","盧秀燕","徐耀昌","林岱樺","呂玉玲","陳鎮湘","邱文彥","陳雪生","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潘維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mtime":"2024-01-19T03:21: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2-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354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435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江惠貞、吳育仁、楊應雄、林明溱、紀國棟、楊玉欣等24人，有鑑於獨力負擔家計者，大都收入偏低，超過七成的家庭入不敷出，經濟狀況普遍不佳，一旦失業，恐落入高風險家庭，而且其有許多就業障礙與限制因素，例如社會排斥、技能不足、個人家庭特殊狀況等，因此若獨力負擔家計者失業，確有必要給予適度的扶助與保障。為減輕獨力負擔家計者再就業的壓力與困境，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揭示，應協助其失業期間之經濟生活，延長其失業給付請領時間，本席等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使獨力負擔家計者與中高齡、身心障礙者領取一致期間（九個月）之失業給付。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所謂獨力負擔家計者，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10年3月24日勞職業字第0990512169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下列3類人員：(一)求職者據所定8款情形之一，且獨立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三)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立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從上述規定中可得知，獨力負擔家計者大都為單親家庭，由於其配偶地位的缺位，家庭經濟完全由一人單親家長獨撐，其經濟壓力可想而知，正如社會福利工作所謂的家庭落入困境是一個多面向、動態的歷程，應給予適度的扶助。\n二、從社會學者研究調查中得知，某人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如果其失業，可能該家庭則若入所謂的高風險家庭，則高風險家庭就業的障礙，包括有照顧工作、心理因素（障礙）、中高齡、社會排斥、身體疾病、社會福利的反工作誘因、資訊取得困難、以及訓練技能未能與職場接軌等因素，例如照顧責任形成就業障礙，在雙親家庭尚可靠互相輪替來因應，但對單親家庭所形成的牽絆與限制尤劇。單親家庭尋職過程中，經常所面臨除了因工作經驗、就業技能不足、工作時間、職訓與媒合問題及個人家庭特殊狀況等，常造成障礙單親爸爸或媽媽即便白天有托兒所等機構可托寄，但為了照顧幼兒，通常都必須選擇一般上班的時段，不能考慮晚上或週末的時間加班的工作；且為了接送小孩，不能考慮較為遠地的工作，凡此種種都形成更大的就業限制與障礙。\n三、從2010年內政部針對單親家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單親家庭最近一年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為「17,280元~未滿3萬元」者占35.79%，「未滿17,280元」者占35.75%，二者合占7成2。平均每月收入約26,528元；沒有工作者有45.41%「正在尋找工作或等待恢復工作」，沒有工作的女性單親有近1/4因照顧子女而無法工作。單親父（母）雖多數有工作，惟收入偏低，高達7成2的單親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3萬元以內，超過7成的家庭入不敷出，而能得到政府福利津貼或補助者僅近4成，經濟狀況普遍不佳。\n四、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的揭示，對於弱勢族群中的獨力負擔家計者，加強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延長其失業給付請領時間與中高齡、身心障礙者一致，爰建議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獨力負擔家計者，最長發給九個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發給九個月。\n\n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n\n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n\n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n\n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說明":"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是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強職業訓練與輔導就業對象之一。\n\n二、獨力負擔家計者其家庭經濟一人獨撐，如失業，恐落入高風險家庭，而且其有許多就業障礙與限制因素，例如社會排斥、技能不足、個人家庭特殊狀況等。雖有工作，惟收入偏低，超過七成的家庭入不敷出，經濟狀況普遍不佳。\n\n三、獨力負擔家計者已具有再就業的困難度，同時參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揭示，應協助其失業間之經濟生活。因此本席等建議讓其與中高齡、身心障礙者領取一致期間之失業給付，爰修正如第一項。","修正":"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獨力負擔家計者，最長發給九個月。\n\n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n\n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n\n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n\n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