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田秋堇","陳其邁","李應元","黃文玲","陳歐珀","邱志偉","許智傑"],"連署人":["劉建國","魏明谷","許添財","陳唐山","李俊俋","陳節如","林岱樺","呂玉玲","楊曜","陳雪生","潘孟安","陳明文","林正二","段宜康","林世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2"}],"mtime":"2024-01-19T03:20: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4-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14356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1435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田秋堇、陳其邁、李應元、黃文玲、陳歐珀、邱志偉、許智傑等24人，鑒於我國勞工權利意識抬頭，勞資爭議案件逐年遽增，近年來更因受產業結構改變、全球金融風暴影響，衍生的勞資爭議事件層出不窮。近十年來，根據司法院統計民事訴訟第一審終結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案件，從民國91年的1,812件，到99年為3,092件、100年為2,724件，顯見勞動訴訟案件逐年提高。為建立專業且速審速結之勞工法庭，以符合勞需求，保障勞工權益，爰此，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司法院民事訴訟第一審終結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案件統計觀察，從民國81年的478件、91年的1,812件，直到99年高達3,092件、100年2,724件，近十幾年來，案件數可說是倍數在增加，顯見我國勞資爭議問題日益嚴重。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在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雖然有導入調解之機制，然若勞資間無法經由協調解決時，如何透過司法訴訟解決爭端，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意旨，如何建構一套有效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即屬重要課題。\n二、我國關於勞資間權利事項的勞動訴訟，並無如英國、法國、德國等設立專責的勞工法院，僅有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規定，「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以及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0年11月23日修正）」第一條規定：「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除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板橋、士林、桃園、臺中、彰化、臺南及高雄地方法院應設勞工法庭者外，其餘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以勞工法庭名義行之。」但實務上，目前僅有台灣高等法院及台中、台南、高雄高分院與台北、台中、彰化、南投及台南地院設有專庭，其餘法院並未設置勞工專庭。\n三、此外，該些受命法官是否具備專門的勞動法的知識或經驗，實在令人存疑，因為我國法學養成教育過程，勞動法課程並非主流科目，以及司法官考試科目並無勞動法科目，因而具備勞動法知識或經驗之法官並不多，因此所為之裁判，常遭受到挑戰與認同。甚至勞工擔心法官欠缺專業素養、不熟悉爭議解決經驗，並未尋求司法救濟，反而以體制外「自力救濟」方式進行抗爭。\n四、有鑑於我國目前有八百萬餘名勞動人口，以及日益增加的勞資爭議案件，如何讓勞工權益獲得司法的救濟與保護，如無專任法官審理，常導致調查與審理過程曠日廢時，無法迅速作成判決，對處於經濟弱勢的勞工一方，常迫於生活壓力，放棄訴訟權利，有違立法保障之目的。爰此，刪除「必要時」，使司法院廣泛建立專業且速審速結之勞工法庭，未來更應「法院化」，以符勞工需求，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n\n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n\n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7","說明":"一、鑑於現行法僅規定「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目前只有台灣高等法院及台中、台南、高雄高分院與台北、台中、彰化、南投及台南地院設有專庭，其餘法院並未設置勞工專庭。然以目前地方法院每年受理之勞資爭議案件皆逾三千件計，如無專任法官審理，常導致調查與審理過程曠日廢時，不利勞工進行訴訟。\n\n二、爰刪除本條第二項「必要時」，使司法院廣泛建立專業之勞工法庭，未來更應「法院化」，以符勞工需求，保障勞工權益。","修正":"第六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n\n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應設勞工法庭。\n\n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