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國樑","林國正","江惠貞","徐欣瑩","林明溱"],"連署人":["呂玉玲","邱文彥","黃文玲","詹凱臣","高金素梅","陳鎮湘","陳根德","簡東明","王廷升","林正二","呂學樟","羅明才","陳雪生","紀國棟","徐耀昌","陳淑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mtime":"2024-01-19T03:21: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2-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359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4359","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林國正、江惠貞、徐欣瑩、林明溱等21人，有鑑於臺灣社會面臨「少子化」衝擊人口結構，政府為鼓勵生育，減輕民眾撫育子女之經濟壓力，故應比照失業給付相關規定，延長育嬰津貼補助期間，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多年來國民生育率持續偏低，目前總生育率約只有1左右，已嚴重衝擊我國人口結構，加之未來人口老化問題惡化，造成老年生活依賴比升高，更將面臨國民人口遞減，影響國家生存發展的嚴重問題；惟因養育子女將增加勞工之經濟負擔，因此，政府應透過實質經濟扶助來鼓勵勞工生育。\n二、按就業服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本條但書實質考量勞工之特殊情形將失業給付延長，而考量民眾養育子女亦將實質增加其經濟負擔，故有必要比照相關規定，將育嬰津貼發放期間延長為九個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5","說明":"一、為避免「少子化」衝擊人口結構，應透過實質補助減輕勞工養育子女負擔。\n\n二、比照勞工失業給付相關規定，育嬰留職津貼改定最長發放九個月。","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九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