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錦隆","徐欣瑩","羅淑蕾","謝國樑"],"連署人":["呂玉玲","陳雪生","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高金素梅","廖正井","馬文君","盧秀燕","詹凱臣","徐少萍","林正二","陳超明","盧嘉辰","林國正","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mtime":"2024-01-19T03:20: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2-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36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360","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徐欣瑩、羅淑蕾、謝國樑等20人，有鑑於目前犯中華民國刑法「妨礙自主罪」或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者，得進行強制治療。然保安處分執行法現行僅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對於若干重大受保安處分人之情況實非一般公私立醫療機構所能處理，在衛生署未指定相當醫療機構及配置足夠戒護人力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性侵害者再犯率極高，在美國，有些州政府甚至要求性侵更生人，不准住在鬧區裡，現行我國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5%，顯示刑後治療刻不容緩。\n二、但是，性侵加害人刑後治療是需要機構性、團隊治療，因為他們仍有再犯風險，日前就發生性侵犯出獄當天立即再犯，對婦女安全形成嚴重威脅！\n三、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現行僅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對於若干重大受保安處分人之情況非一般公私立醫療機構所能處理，因此，為落實強制治療之效，在衛生署未指定相當醫療處所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8","說明":"一、由於性侵害者再犯率極高，在美國，有些州政府甚至要求性侵更生人，不准住在鬧區裡，現行我國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5%，顯示刑後治療刻不容緩。\n\n二、設刑後治療是政府既定政策，兼顧性侵加害者人權，應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刑後治療是有必要且需要的。\n\n三、但性侵加害人刑後治療是需要機構性、團隊治療，因為他們仍有再犯風險，日前就發生性侵犯出獄當天立即再犯，對婦女安全形成嚴重威脅。\n\n四、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現行僅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對於若干重大受保安處分人之情況非一般公私立醫療機構所能處理，且截至目前為止，各醫療機構均無法自行解決戒護問題，致衛生署迄今未指定適當之治療機構。\n\n五、因此，為落實強制治療之效，在衛生署未指定相當醫療處所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n\n第一項相當處所未完成設置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