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世嘉等18人","議案名稱":"「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世嘉","李應元","邱議瑩"],"連署人":["陳歐珀","陳節如","趙天麟","黃偉哲","許添財","劉建國","林淑芬","蕭美琴","田秋堇","段宜康","陳唐山","尤美女","楊曜","邱志偉","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mtime":"2024-01-19T03:21: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3-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4362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4362","案由":"本院委員林世嘉、李應元、邱議瑩等18人，鑑於近年來醫事糾紛頻傳，不僅造成醫界「內、外、婦、兒」四大皆空的問題，高風險醫療科目人力嚴重流失，而且也使得醫生為了避免醫療糾紛，採取消極的「防禦性醫療」措施，病人無法獲得更為妥善的治療，造成醫病雙輸的局面。為解決此一問題，重新建立良好互信之醫病關係，因此重新釐清醫事糾紛之刑責，以及對病人之有效補償制度，降低醫事人員獨自面臨訴訟之風險。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限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導致之死傷過失，指的是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減少民眾「以刑逼民」之訴訟策略。\n二、為了避免醫事人員獨自負擔醫療糾紛之賠償，降低醫事人員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之可能，應由院應該負直接賠償責任。\n三、為了釐清醫療糾紛之責任歸屬，因此明訂醫療鑑定原則，除了內容需客觀明確外，為了符合第一項將醫療刑事責任限定在故意或過失，因此還需要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以助於判斷醫療糾紛之責任是否為故意或過失。","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項新增。\n\n二、限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導致之死傷過失，指的是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減少民眾「以刑逼民」之訴訟策略。\n\n三、為了避免醫事人員獨自負擔醫療糾紛之賠償，降低醫事人員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之可能，應由院應該負直接賠償責任。\n\n四、為了釐清醫療糾紛之責任歸屬，因此明訂醫療鑑定原則，除了內容需客觀明確外，為了符合第一項將醫療刑事責任限定在故意或過失，因此還需要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以助於判斷醫療糾紛之責任是否為故意或過失。","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n\n前項所稱過失，係指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n\n醫療鑑定內容應客觀明確，並應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n\n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由醫療機構承擔直接民事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