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2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3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1/LCEWA01_08021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黃志雄","蔣乃辛","呂玉玲","吳育仁"],"連署人":["林鴻池","陳淑慧","陳碧涵","陳學聖","鄭麗君","江惠貞","蘇清泉","吳育仁","徐少萍","鄭汝芬","廖正井","李貴敏","陳鎮湘","呂學樟","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簡東明","盧嘉辰","尤美女","蕭美琴","林正二","陳雪生","孫大千","陳超明","江啟臣","林郁方","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會期":"08-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30","2012-12-04"],"會議代碼":"院會-8-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7"}],"mtime":"2024-01-19T03:21: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1-30","last_time":"201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4364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436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黃志雄、蔣乃辛、呂玉玲、吳育仁等33人，有鑑於國小學童參加課後照顧或補習之頻率高、時間長，惟各縣市政府所定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規範標準寬嚴不一，參加補習之學童不僅安全堪慮，其學習權益亦有受損之虞。相較之下，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針對安親班之師生比、使用樓層限制、學童活動面積及師資等均有嚴格規範，且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訂定，殊值參考。爰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針對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短期補習班，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統一訂定，以保障參加補習學童之安全與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兒福聯盟公布之「2012年臺灣兒童課後照顧狀況調查報告」發現，有79.9%的國小三、四年級學童在課後參加補習、課輔或學習才藝，且57.7%學童每週參加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時間達5天以上，另有29.5%學童在安親班或補習班待到晚上七點後才離開。可見國小學童參加課後照顧或補習之頻率高、時間長，而安親班與補習班之環境及管理適當與否，影響參加課後照顧與補習之學童權益甚鉅。\n二、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針對補習班之設備與管理、師資、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等事項，均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惟查部分縣市規定補習班師生比高達1：100，甚至有未規定師生比者。此外，諸多縣市未規定招收12歲以下兒童之補習班所在樓層限制，一旦發生火災，學童逃生安全堪慮，然亦有部分縣市限制其使用樓層須低於四樓以下。由是可知，各縣市政府所定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規範標準寬嚴不一，參加補習班之學童不僅安全堪慮，其學習權益亦有受損之虞。前述事項既涉及學童安全與基本學習權益，即不應任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實有全國統一規定之必要。\n三、相較之下，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針對安親班之師生比、使用樓層限制、學童活動面積及師資等規範相對嚴格，因此，許多業者雖立案為補習班，卻兼營兒童課後照顧業務，遊走法律邊緣；在大量業者加入競爭之下，許多安親班逐漸消失。根據內政部統計，2006年時全台灣安親班共有1,108家，但2012年6月時，已銳減至748家，劣幣逐良幣之情形，可見一斑。為縮小補習班與安親班之設備、管理、師資等落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規範之。\n四、爰此，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針對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短期補習班，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統一訂定，以保障參加補習學童之安全與權益。","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99-06-01-全文修正:9","說明":"一、根據兒福聯盟公布之「2012年臺灣兒童課後照顧狀況調查報告」發現，有79.9%的國小三、四年級學童在課後參加補習、課輔或學習才藝，且57.7%學童每週參加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時間達5天以上，另有29.5%學童在安親班或補習班待到晚上七點後才離開。可見國小學童參加課後照顧或補習之頻率高、時間長，而安親班與補習班之環境及管理適當與否，影響參加課後照顧與補習之學童權益甚鉅。\n\n二、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針對補習班之設備與管理、師資、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等事項，均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惟查部分縣市規定補習班師生比高達1：100，甚至有未規定師生比者。此外，諸多縣市未規定招收12歲以下兒童之補習班所在樓層限制，一旦發生火災，學童逃生安全堪慮，然亦有部分縣市限制其使用樓層須低於四樓以下。由是可知，各縣市政府所定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規範標準寬嚴不一，參加補習班之學童不僅安全堪慮，其學習權益亦有受損之虞。前述事項既涉及學童安全與基本學習權益，即不應任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實有全國統一規定之必要。\n\n三、相較之下，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針對安親班之師生比、使用樓層限制、學童活動面積及師資等規範相對嚴格，因此，許多業者雖立案為補習班，卻兼營兒童課後照顧業務，遊走法律邊緣；在大量業者加入競爭之下，許多安親班逐漸消失。根據內政部統計，2006年時全台灣安親班共有1,108家，但2012年6月時，已銳減至748家，劣幣逐良幣之情形，可見一斑。為縮小補習班與安親班之設備、管理、師資等落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規範之。\n\n四、爰此，增列第二項，針對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短期補習班，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統一訂定，以保障參加補習學童之安全與權益。","修正":"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短期補習班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者，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2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