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孟安","楊曜"],"連署人":["蔡其昌","吳秉叡","劉櫂豪","陳亭妃","李昆澤","李俊俋","李應元","鄭麗君","尤美女","黃偉哲","蘇震清","邱議瑩","陳節如","段宜康","姚文智","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2"}],"mtime":"2024-01-19T03:18: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370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370","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楊曜等18人，鑑於勞工保險基金操作績效不彰，且相關運用資訊也不明，對廣大勞工的生活保障、生存權益及社會安全影響至鉅。勞保基金應依立法院決議比照三大法人，須揭露相關資訊、適度透明化；俾提升勞保基金操作的專業能力、強化監督效能，以符合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的原則，更確保基金運作符合設置之目的。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勞保基金係屬全體勞工所有，非為政府可恣意動支的私房金庫；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廣大勞工之生存權益、生活保障及社會安全。政府本應基於管理人之義務，將基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n\n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n\n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n\n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n\n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3-01-13-修正:86","說明":"勞保基金係屬全體勞工所有，非為政府可恣意動支的私房金庫；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廣大勞工之生存權益、生活保障及社會安全。政府本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將基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修正":"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n\n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n\n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n\n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月公告之。\n\n本基金應按月上網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n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