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世嘉","田秋堇","陳歐珀","楊曜","黃文玲"],"連署人":["鄭麗君","吳秉叡","黃偉哲","段宜康","尤美女","許添財","李桐豪","陳唐山","李應元","高志鵬","蕭美琴","吳宜臻","趙天麟","陳節如","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mtime":"2024-01-19T03:18: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4372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4372","案由":"本院委員林世嘉、田秋堇、陳歐珀、楊曜、黃文玲等20人，有鑑於現行健保藥價給付制度下，不同醫療院所依據其規模有不同之議價能力，使得大型醫療院所之獲利持續成長，去年醫療業的平均獲利率甚至高達6.61%。然而同時，許多醫療院所卻又有醫事人力過勞與斷層問題。醫院財團法人本應屬非營利機構，因此應將其結餘獲利回饋社會與醫事人員，爰擬具「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現行健保藥價給付制度下，不同醫療院所依據其規模有不同之議價能力，使得大型醫療院之獲利持續成長，根據2011年的調查，醫療業的平均獲利率甚至高達6.61%。然而醫院財團法人本屬非營利機構，因此應將其獲利回饋社會大眾，故修法將收入結餘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三十。\n二、醫療院所之獲利有賴醫事人員勞力付出，然而近年醫事人力嚴重過勞，醫師每週平均工時超過85小時, 造成醫生五大皆空。護理人力每月平均工時超過230小時，同樣也呈現高離職率。根據護理師公會的調查，71.7%的醫院護理人力不足、領照後的護理人員執業率59.2%，新進護理人員離職率更高達29%，為了避免醫事人力流失形成斷層。醫療院所應將部分收入結餘分配給醫事人力以資鼓勵。故修法將收入結餘百分之十獎勵醫事人員。","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51","說明":"一、鑑於現行健保藥價給付制度下，不同醫療院所依據其規模有不同之議價能力，使得大型醫療院之獲利持續成長，去年醫療業的平均獲利率甚至高達6.61%。然而醫院財團法人本屬非營利機構，因此應將其獲利回饋社會大眾，故修法將收入結餘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三十。\n\n二、醫療院所之獲利有賴醫事人員勞力付出，然而近年醫事人力嚴重過勞，醫師每週平均工時超過85小時, 造成醫生五大皆空。護理人力每月平均工時超過230小時，同樣也呈現高離職率。根據護理師公會的調查，71.7%的醫院護理人力不足、領照後的護理人員執業率59.2%，新進護理人員離職率更高達29%，為了避免醫事人力流失形成斷層。醫療院所應將部分收入結餘分配給醫事人力以資鼓勵。故修法將收入結餘百分之十獎勵醫事人員。","修正":"第四十六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三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百分之十以上獎勵醫事人員，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