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陳歐珀","高志鵬","陳亭妃","何欣純","鄭麗君","蔡其昌","黃偉哲","葉宜津","趙天麟","許忠信","林淑芬","黃文玲","尤美女","吳秉叡","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1"}],"mtime":"2024-01-19T03:18: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5-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4373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4373","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鑑於目前地方自治首長任期僅有四年，但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卻寬鬆地以任期過半，亦即以所遺任期不足兩年作為不再補選逕由代理人代理之門檻。從而地方首長僅因任期過半而辭職、去職，該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即可由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之代理人掌握，此種現況不僅與當代民主政治、民意政治原理背道而馳，亦破壞民主課責機制，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各級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及村里長乃由地方住民透過民主選舉機制普選產生，受地方住民委託推行地方自治任務，地位至為重要。若有辭職、去職或死亡之情形時，基於民主統制原則，應辦理補選事宜。在若干例外場合，如所遺任期過短者，倘若再予補選不符效益，故設有代理人代理之機制。惟有問題者，目前地方自治首長任期僅有四年，但本條第三項卻寬鬆地以任期過半，亦即以所遺任期不足兩年作為不再補選逕由代理人代理之門檻。依此規定，只要地方首長任期稍微過半而辭職、去職或死亡，該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即可由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之代理人掌握，此種現況不僅與當代民主政治、民意政治原理背道而馳，亦破壞民主課責機制。爰此，參照舊「省縣自治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方不再辦理補選，俾符民主原則。","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n\n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n\n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93","說明":"一、第三項文字修正。\n\n二、按各級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及村里長乃由地方住民透過民主選舉機制普選產生，受地方住民委託推行地方自治任務，地位至為重要。若有辭職、去職或死亡之情形時，基於民主統制原則，應辦理補選事宜。在若干例外場合，如所遺任期過短者，倘若再予補選不符效益，故設有代理人代理之機制。惟有問題者，目前地方自治首長任期僅有四年，但本條第三項卻寬鬆地以任期過半，亦即以所遺任期不足兩年作為不再補選逕由代理人代理之門檻。依此規定，只要地方首長任期稍微過半而辭職、去職或死亡，該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即可由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之代理人掌握，此種現況不僅與當代民主政治、民意政治原理背道而馳，亦破壞民主課責機制。爰此，參照舊「省縣自治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規定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方不再辦理補選，俾符民主原則。","修正":"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n\n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n\n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