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0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billNo":"1020411070100101"},{"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90702004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3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8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billNo":"1010903071000202"}],"提案人":["李應元","吳秉叡","陳亭妃"],"連署人":["李俊俋","鄭麗君","薛凌","葉宜津","黃偉哲","蘇震清","許添財","何欣純","蔡煌瑯","林岱樺","楊曜","魏明谷","陳其邁","蔡其昌","許智傑","邱志偉","林世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3:19: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14378號","laws":["04645"],"提案編號":"234委14378","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吳秉叡、陳亭妃等20人，為使公務人員退休後之各項給付更為明確與合理，故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明確化\n目前計算退休公務員所得替代率時，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當作分子；並以現職待遇本（年功）俸加一倍當分母（詳如公式一）。如此一來將高估現職待遇，進一步拉高退休所得，使得公務員退休制度更不合理。\n公式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n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n本（年功）俸×2\n行政院與考試院自知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不合理，但又不願修法，便宜行事的訂定第二個計算公式（詳如公式二）。雖然規定實際退休金以較低公式為準，但這第二個公式擴大分母項目，拉高退休所得，已經逾越母法的規定。\n公式二（現行行政命令違反母法規定）\n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n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1/12\n為使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更為明確，本修正案將各項退休所得與現職待遇在母法本文中明確規定，避免日後行政院與考試院以行政命令操弄計算公式，影響退休的實質所得。\n又因退休後若還繼續領取主管加給，不但與其原始目的相違背，恐怕難逃「肥高官，瘦小吏」之譏，故本方案將其刪除。\n公式三（本修正案之設計）\n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n本（年功）俸+專業加給\n二、退休所得替代率合理化\n目前公務員所得替代率為75-95%，還有一筆公保養老金，與世界各國相比，可說是相當優厚，並且遠高於國內一般勞工。目前由於勞退新制實施未久，效果尚未顯現，且有機會領取勞退舊制者，亦屬少數。因此一般人退休所得，主要還是依靠勞保。\n然而目前勞保年金的平均給付金額只有一萬四千元，對照於主計處公布的全國平均薪資4.2萬元，所得替代率僅為33%（1.4／4.2）。台灣公務員與一般國民所得替代率差距之大，可說是舉世無雙。為消除此不公平現象，亦為改善退撫制度龐大的潛藏虧損，本案建議將所得替代率調整為50-70%。\n資料來源： 世界銀行2006年報告，\"Civil-service pension schemes around the world\"","對照表":[{"law_id":"04645","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n\n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n\n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n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n\n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n\n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n\n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n\n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law_content_id":"04645:04645:2010-07-13-全文修正:32","說明":"一、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明確化：目前計算退休公務員所得替代率時，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當作分子；並以現職待遇本（年功）俸加一倍當分母，如此一來將高估現職待遇，進一步拉高退休所得，使得公務員退休制度更不合理。行政院與考試院自知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不合理，但又不願修法，便宜行事的訂定第二個計算公式，雖然規定實際退休金以較低公式為準，但這第二個公式擴大分母項目，拉高退休所得，已經逾越母法的規定。為使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更為明確，本修正案將各項退休所得與現職待遇在母法本文中明確規定，避免日後行政院與考試院以行政命令操弄計算公式，影響退休的實質所得。\n\n二、退休所得替代率合理化：目前公務員所得替代率為75-95%，還有一筆公保養老金，與世界各國相比，可說是相當優厚，並且遠高於國內一般勞工。目前由於勞退新制實施未久，效果尚未顯現，且有機會領取勞退舊制者，亦屬少數。因此一般人退休所得，主要還是依靠勞保。\n\n三、然而目前勞保年金的平均給付金額只有一萬四千元，對照於主計處公布的全國平均薪資4.2萬元，所得替代率僅為33%（1.4／4.2）。台灣公務員與一般國民所得替代率差距之大，可說是舉世無雙。為消除此不公平現象，亦為改善退撫制度龐大的潛藏虧損，本案建議將所得替代率調整為50-70%。","修正":"第三十二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n\n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n\n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和專業加給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n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七十。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n\n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n\n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n\n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n\n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