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魏明谷等 26人及委員高志鵬等24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 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8070200300"}],"提案人":["管碧玲","李應元","陳歐珀","葉宜津","劉櫂豪"],"連署人":["蔡煌瑯","李俊俋","陳節如","劉建國","吳宜臻","楊曜","姚文智","林岱樺","尤美女","陳其邁","邱志偉","段宜康","許智傑","陳明文","陳雪生","黃文玲"],"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3-2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11"]},{"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mtime":"2024-01-19T03:17: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3-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438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4383","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李應元、陳歐珀、葉宜津、劉櫂豪等21人，有鑑於未來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即將上路，未來行照、駕照電子化後，民眾上路將不必隨身攜帶證件，並可省去定期換發行駕照的麻煩和每六年二百元的換照費用。且交通部與警政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已將汽車行駛未帶行、駕照等事項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爰此，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即將上路，未來駕駛執照與行車執照電子化後，民眾無須隨身攜帶行、駕照，未來每六年換發之制度亦將取消。\n二、現行換照制度，政府每年約可從民眾身上收取數億元規費收入，惟行駕照是否隨身攜帶與交通安全事項並無明確關係；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駕駛汽車未帶行、駕照行為已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顯見相關處罰條文已有修正之必要。\n三、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原有關行、駕照之處罰條文亦應配合修正，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n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n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n\n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9","說明":"一、刪除第二款情形，調整原第三款之順序。\n\n二、現行換照制度，政府每年約可從民眾身上收取近八億元規費收入，惟行駕照是否隨身攜帶與交通安全事項並無明確關係；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未帶行、駕照已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另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顯見相關處罰條文已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n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n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現行":"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n\n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n\n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n\n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n\n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n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20","說明":"一、刪除第五款情形，並刪除末段文字。\n\n二、現行換照制度，政府每年約可從民眾身上收取近八億元規費收入，惟行駕照是否隨身攜帶與交通安全事項並無明確關係；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未帶行、駕照已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另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顯見相關處罰條文已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n\n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n\n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n\n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n\n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現行":"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n\n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n\n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n\n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2","說明":"一、刪除換照文字，並刪除第三款之情形。\n\n二、現行換照制度，政府每年約可從民眾身上收取近八億元規費收入，惟行駕照是否隨身攜帶與交通安全事項並無明確關係；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未帶行、駕照已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另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顯見相關處罰條文已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或禁止駕駛：\n\n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n\n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