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12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2/LCEWA01_0802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2/LCEWA01_0802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趙天麟","陳歐珀","陳其邁","管碧玲"],"連署人":["黃偉哲","吳秉叡","林岱樺","李俊俋","陳節如","邱議瑩","高志鵬","劉櫂豪","蔡其昌","李昆澤","何欣純","陳唐山","蔡煌瑯","蕭美琴","楊曜","鄭麗君","吳宜臻","許添財","段宜康","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會期":"08-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07","2012-12-11"],"會議代碼":"院會-8-2-12"}],"mtime":"2024-01-19T03:18: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2-07","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38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384","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趙天麟、陳歐珀、陳其邁、管碧玲等25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中央主管機關依此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其應給之假期均不如公務人員，例如婚假勞工為8日、公務人員為14日；喪假依親等不同，勞工為8日、6日及3日，但公務人員則為15日、10日、5日。另外勞工請假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所請假別不同而有工資照給、工資折半發給、不給工資，亦不若公務人員之薪資完全照給。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則，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其應給之假期及工資給付均比照公務人員。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7","說明":"一、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即所謂之婚假、喪假、病假及事假。現行係以勞工請假規則定之，其婚假為8天，工資照給；喪假依親等不同分別為8日、6日及3日，工資照給；病假則區分未住院及住院，並依天數而有薪資給半或不給薪之規定；事假為14日，不給薪資。\n\n二、上述規定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之標準不同，且給薪標準亦不同。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理，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不應與公務人員有所差別，爰修正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其工資給付標準，均比照公務人員定之。","修正":"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26070200600/details"}